首页>法治>资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于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农民工维护工资权利的手段和效能大为增强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正式施行。新规共23条,聚焦审判实践中的争议问题,重点强化农民工工资权益保障,旨在提升工程品质,服务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产业。为促进建设工程品质提升,服务保障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发布后,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原则和精神,针对当前建工案件审判实践中的若干重点难点问题,总结审判经验,制发了《建工解释二》。
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建工解释二》的制定过程中所坚持的原则之一就是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既“放得活”又“管得好”要求,要精准有效运用法治手段维护农民工权益,有力保障安全和发展。
据介绍,2019年12月国务院公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确立了“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法治治理体系。该条例第四章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作出特别规定,即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共同负责。这些措施能够较好实现农民工工资及时支付。
“为促进制度落实,把好事办好,《建工解释二》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农民工依照上述条例享有工资诉权,在法治轨道上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大欠薪整治力度’的部署。”陈宜芳说。
解释第八条切实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条文规定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就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先行垫付、先行清偿或者清偿责任,通过明确规则和诉权促使各方严格保护农民工工资权利,更能依法、务实、高效地加强农民工工资权益保障,以利于人民法院与政府相关部门、社会有关方面协同形成根治欠薪的立体化、法治化治理格局。
“保障农民工及时足额获得工资,是民生工程,也是民心工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始终是人民法院重要关切,是司法为民的必然要求。”陈宜芳说,“民事审判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多元解纷方式效能,源头化解矛盾,确保欠薪纠纷及时、实质化解。”
典型案例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请求分包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工资的,依法予以支持的案例——何某等与某工程公司、某建设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建设公司系某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某工程公司系该工程项目中园林工程的分包单位。该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某建设公司与某工程公司一直未进行结算。某工程公司招用何某等人在工地施工。工资欠条显示某工程公司尚欠何某等人工资13万余元。何某等人起诉请求某工程公司、某建设公司支付工资13万余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分包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招用的农民工支付工资,不得拖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追偿。何某等人以工资欠条提起诉讼,不涉及其他争议,某工程公司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某建设公司应对何某等人的工资先行清偿,清偿后可依法追偿。最终判决:某建设公司、某工程公司支付何某等人工资13万余元及利息。
典型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关乎农民工切身利益,关乎社会公平正义底线,是司法为民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判令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承担相应的支付责任,打通农民工欠薪维权全链条,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升农民工群体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记者 王菡娟)
编辑:钱子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