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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说话丨让企业发展与社区繁荣双向赋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实现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社区是城市社会治理的“最后一公里”,也是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的重要阵地。
近年来,随着“五社联动”机制的深入推进,民营企业参与社区治理的创新实践不断涌现,如沈阳博宇金属集团历时十余年打造的“博宇幸福社区”,太原迎泽区老军营街道探索的“社区企业﹢社区基金”模式等,为破解基层治理资源不足、服务单一等难题提供了新路径。
但民营企业参与社区治理也面临制度供给不足、协同机制不足、资源保障不足等诸多瓶颈。支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社区治理,本质上是将市场的活力、社会的合力与党的引领力有机结合起来。它既是一项补短板的民生工程,也是一项利长远的治理工程,更是一项润人心的文化工程。当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将“根”扎在社区,把“心”贴近居民,基层治理现代化的根基就会越筑越牢,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也将焕发出更加蓬勃的生机。为此,建议:
第一,完善制度供给,打通企业参与的“准入关”。“准入关”是民营企业参与社区治理的“第一道门槛”。完善制度供给,就是要通过系统性制度设计,将这些“隐形门槛”转化为“阳光通道”,让企业进得来、进得顺、进得稳。为此,首先要建立社会企业认证与扶持机制,让企业“有身份、可识别”。认证标准应聚焦社会责任使命、团队经营能力、可持续发展潜力等维度,对于获得认证的企业可优先承接社区服务项目,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其次要明确社区空间准入政策,明确企业参与社区治理的权责边界,制定社区服务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让企业“进得来、有空间、干得清”。再次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简化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认定程序,缩短抵扣周期;对经认定的社会企业、非营利性社区服务机构,其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还应探索对长期参与社区服务的企业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地方税种减免优惠的政策。探索地方税种减免,实质上是将政府治理目标与企业经营行为通过税收杠杆深度绑定。它既是对民营企业社会贡献的“制度性回馈”,也是以“看得见的手”撬动市场资源流向民生短板的创新尝试。当企业因服务社区而获得实实在在的税负减轻,基层治理便从“政府独撑”走向了“社会共担”。
第二,创新参与模式,丰富企业服务的“工具箱”。打通“准入关”解决的是企业“能不能进”的问题,而创新参与模式要回答的是企业“进来后怎么干、干得久、干得好”。民营企业参与社区治理不能“千企一面”,必须根据企业自身优势、社区实际需求、服务项目特点,提供多元化的“工具箱”,让不同规模、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都能找到适合自己的“入场姿势”。为此,其一探索完善“社区合伙人”模式,即社区发布需求清单(如养老服务、课后托管、便民食堂),企业带着资金、技术、人力“揭榜挂帅”。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权责利:社区提供场地、对接居民需求;企业负责运营、提供服务。收益按约定比例分配,真正建立企业与社区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其二建立完善“社区慈善基金”机制,按照“有协议、有专户、有项目、有成果、有公开”的标准化运行体系,实现捐赠的规范化、透明化、长效化。其三可以探索推广“专业力量进社区”模式,建立“社区吹哨、队员报到”机制,鼓励企业将专业技术力量转化为社区治理资源。
第三,健全激励机制,激发企业参与的“内生力”。健全激励机制,本质上是将企业对社区治理的“情感投入”转化为“制度回报”。当企业发现,参与社区治理不仅能赢得口碑,还能获得实实在在的政策红利和发展资源,其内生动力就会被真正激活,实现从“要我参与”到“我要参与”的转变。为此,其一建立完善贡献积分制度,对积极参与社区服务的个人与企业进行表彰激励,积分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可优先获得社区服务项目承接资格。其二设立专项表彰奖励,在国家、省、市各级慈善表彰体系中,增设“社区治理优秀民营企业”专项奖项,提升长期参与、贡献突出企业的社会美誉度。其三还可以探索“公益﹢市场”融合模式,支持社区服务项目在实现社会效益的同时获取合理回报,让企业在服务民生的同时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四,强化监督管理,守住公益导向的“底线关”。民营企业在参与社区治理过程中,既要发挥市场机制的灵活性,又要坚守公益服务的初心。强化监督管理,就是要通过全链条的制度设计,确保企业在服务社区过程中,始终沿着公益导向的轨道运行。为此,首先要建立准入监管机制,推行资质审查机制,重点审查其经营资质、信用记录、服务能力、社会责任承诺等,应签订“公益承诺书”,承诺书向社会公示,接受居民监督,作为后续监管和违约追责的依据。其次要建立过程监管机制,推行“服务清单”公示制度,推行“居民满意度动态监测”制度,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确保运行规范。再次要建立资金监管机制,严格实行社区基金“专款专用”,每笔支出明细定期公示;要引入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结果向社区公开,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最后还要建立退出监管机制,细化退出条件,明确退出情形,规范退出程序,同时,建立“信用惩戒”机制,对因违法违规退出的企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政府项目、享受政策优惠,加大失信成本。
(作者梁丽萍系全国政协委员、山西省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
编辑:李敏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