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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视点|护“国之大纲” 筑“强农之基”
——全国政协常委钱学明解读新修订的农业法
务农重本,国之大纲。2026年8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下简称“农业法”),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自1993年该法颁布实施以来,立足新时代农业农村发展全局完成的一次全面大修,标志着我国“三农”领域法治建设迈出关键一步。如何理解这次修法的深远意义?新法将如何落地见效?近日,本报记者采访了全国政协常委、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钱学明。

修法固本,夯实农业强国法治根基
“农业法是我国农业农村经济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具有综合性、统领性,于1993年制定。这是农业法自2002年全面修改以来的又一次系统性大修。”钱学明表示,修改农业法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建立健全农业农村法律规范体系的重要举措,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立法成果,是促进农业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重要法治保障。
在钱学明看来,新修订的农业法立足于更好发挥其基础性法律作用,吸收近年来我国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法治建设成果,提升农业农村法律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农业强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根基,而保护农民权益则是建设农业强国的核心任务与底线要求。”钱学明表示,新修订农业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加强农民权益保护,明确国家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农业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规定农村经济发展应当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还从保障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方面,明确税收减免,保障农民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保护被征地农民和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权益,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等多个方面维护农民利益。这从法律制度层面全方位强化农民权益保护,为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夯实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赋能拓新,激发新型经营主体活力
新修订的农业法提出统筹发展科技农业、绿色农业、质量农业、品牌农业,促进农业信息化、智能化,支持智慧农业发展。法律将这些方向固化下来,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来哪些机遇,又面临哪些落地难点?
钱学明认为,新修订的农业法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明了方向、打开了空间,同时在落地落实上仍面临多重现实难题。
先说机遇。一是方向更明了。新法框定的“四个农业”为各类主体提供了清晰的发展路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农业现代化的“主力军”,可以据此规划产业升级方向。二是空间更大了。科技是建设农业强国的“利器”,新修订的农业法鼓励数字技术赋能,为那些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能人”和专业化农事服务组织打开了更大发展空间。三是制度更稳了。新修订的农业法为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利于促进小农户与大农业有机衔接。
再看落地难点。从近期调研情况看,钱学明指出,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仍面临一些突出问题:缺少“能人”带动,发展特色优势产业需要“能人”先行探索和示范带动,但目前农村人才依然短缺;不少专业合作社联农带农功能不够实,没能真正整合农户利益,农事服务组织不够多,农业社会化服务主要集中在粮食等大田作物的产中环节,在果蔬、畜禽等领域及产后服务供给上还较为滞后;部分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与龙头企业利益联结还不够紧密,对接市场能力不够强、抵御市场风险能力较弱。
破解这些难题,需要精准发力。钱学明建议,一要把“能人”找出来、用起来。可将部分产业发展资金用于扶持个人条件相对好、能力相对强的“能人”,支持他们先行先试发展当地特色优势产业,逐步成长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二要把带动农户数量和利益联结程度作为培育专业合作社的主要考核指标,通过基础设施配套、给予相关补助等手段,帮助专业合作社提高自我发展能力;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直接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大力培育和扶持育种、播种、植保、收割等专业农事服务组织。三要综合运用金融、税收等政策手段,提高龙头企业对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辐射和带动能力,发挥好龙头企业对农产品加工流通及高效对接市场的作用,鼓励龙头企业布局建设农村冷链物流、产地深加工等项目,提升特色优势产业整体效益。
护权富民,畅通城乡要素双向流动
新修订的农业法把更好保障农民权益作为重点内容,明确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钱学明给出这样一组数据:据统计,2025年全国农民工总量3.01亿人,其中进城农民工约1.31亿人;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但未落户的群众超过2.5亿人。
“‘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科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促进他们全面融入城市。但由于农村户口连带着集体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权等,农业转移人口一般不会轻易放弃和退出。随着农民外出就业乃至进城落户扎根,承包地的生产属性和宅基地的生活属性逐步下降,财产属性随之上升。新修订的农业法明确要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这些权益,这实际是解决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后顾之忧’。”钱学明如是说。
法律条款要落地,关键是让农民权益从“纸面”走到“地面”。对此,钱学明表示,当前,我国仍处于城乡结构转型的关键阶段,农民在城乡之间的自由流动与稳定发展,关系到社会公平与长期稳定。为此,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持历史耐心,尊重农民意愿,避免强制流转土地、强迫“上楼”、违法收回宅基地等“断后路”式简单城镇化。同时培育规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进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真正实现“农村人口能进城、进城人口留得住、转移人口有退路”。
此外,新修订的农业法明确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壮大县域富民产业。结合调研实践,钱学明认为,县域是城乡融合的关键节点,县域富民产业连接城乡经济、惠及农村农民,是推动兴业、强县、富民一体发展的关键载体。法律实施后,打通城乡要素流动堵点,发展壮大县域富民产业,可重点从三个方面发力。
一是差异化谋划。我国县域差异太大,东中西部、平原山区,资源禀赋天差地别,绝不能一个模子套。县域应立足自身资源与产业基础找准发展方向,同时深化跨区域协作,通过承接产业转移、共建产业园区、开展技术合作等方式,积极融入区域乃至全球产业链和市场体系。例如,广西河池宜州区依托自然优势承接丝绸产业转移,做大桑蚕茧丝绸产业,带动养殖户增收。
二是集群化发展。在统一大市场和产业升级背景下,县域应摒弃同质化竞争,依托本土优势培育专业化特色主导产业,依靠集聚效应壮大产业规模,实现经济总量和就业增长以及劳动生产率提升。例如,江苏多个县域形成优势特色产业,高邮市重点打造“高邮鸭”和“高邮大虾”两大特色富民产业就是典型。
三是利益化联结。健全城乡利益联结机制,既是确保县域富民产业稳定发展的基础,也是带动就业增收、实现共同富裕的关键。必须坚持效益与带动相结合,引导龙头企业、中小微企业、乡村作坊、家庭农场(工场)、农民合作社等主体有序发展,通过订单生产、股份合作、分红奖励等模式,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例如,浙江安吉县打造竹林碳汇全链条闭环体系,建立平台、合作社与农户的分配机制,让众多村民和林农获得长期收益。(记者 李元丽)
编辑:位林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