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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常委程永波:从“管理农业”迈向“治理农业系统”

2026年09月08日 09:58  |  作者:李元丽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分享到: 

8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农业法时隔24年的系统性修订。这部农业和农村经济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将如何为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法治保障?全国政协常委、南京财经大学校长程永波表示,这次系统性修订标志着中国农业治理范式的一次根本性转向——从“管理农业”转向“治理农业系统”,实质上是为我国农业现代化阶段确立制度框架。

谈及修法的时代意义,程永波说,新修订农业法首次将农业的法律地位从“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提升为“具有多重功能的国家战略系统”。旧法框架下,农业被理解为需要保护和扶持的弱质产业,政策逻辑是补偿性的、防御性的;而新法隐含的认知是:农业承担着粮食安全、生态涵养、文化传承、社会稳定、气候适应等多重功能,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生态系统。在程永波看来,这部法律在建设农业强国大局中的角色,不只是“部门法”,而是“农业领域的根本性框架”——它为其他涉农法律法规提供原则锚点和制度接口,为地方立法和行政裁量划定边界。

对比旧法,程永波将本次大修的变化概括为三大关键调整。一是从“增产导向”转向“产能韧性导向”。新法虽然在粮食安全专章中仍强调产能,但“产能”的内涵已经发生质变:它关注的不是某一年的产量数字,而是生产体系在极端气候、供应链冲击、要素成本波动下的持续产出能力和恢复能力。这意味着法律开始承认不确定性是常态,制度设计要从追求确定性结果转向构建抗脆弱系统。二是从“管地管人”转向“管权益管预期”。新法显著增加了对农民权益、经营主体法律地位、要素市场化配置等“制度预期层面”的规范。当农业经营主体高度分化,单一的行为管理模式已经失效,真正影响各类主体决策的是制度预期。法律的核心功能从“约束行为”变为“稳定预期”。三是从“城乡分割的农业治理”转向“城乡融合的农业治理”。在程永波看来,这个转向最为关键也最具挑战。新法明确写入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实质上是承认:今天中国的农业问题,取决于城乡之间的制度性通道是否畅通。资本、人才、技术、数据这些要素能否有效进入农业领域,农民能否真正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农村土地和生态资源的资产价值能否实现,这些才是决定农业未来的核心变量。

此外,新法专门设置粮食安全专章,把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写入法律。那么,法律制度落地如何兼顾保产能和保障种粮农民收益?程永波坦言,保产能和保收益之间存在着真实的张力。粮食生产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不能让种粮农民独自承担粮食安全的成本;但现有补贴政策的边际效应在递减,种粮效益偏低的核心症结在于:粮食的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严重偏离,且这种偏离无法通过市场价格机制自行纠正。

从法律落地角度看,程永波认为,需要跳出“补什么、补多少”的传统思路,转向“重构粮食生产者的收益”。具体而言:其一,探索将粮食生产的生态价值和碳汇功能纳入补偿框架,让种粮从“卖粮食产品”延伸到“卖生态贡献”;其二,通过土地流转和农业生产托管制度的完善,扩大适度规模经营,将单位面积的低收益转化为规模化的合理总收益;其三,建立更完善、可落地的产销区利益补偿机制,而不是依赖临时的财政转移支付。程永波表示,法律已经提供了制度空间,关键是后续的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能否将这些原则转化为可操作的机制。

本次修订进一步强化农民权益保护,完善农村集体产权、返乡入乡创业、减负等制度。程永波表示,涉农法律长期存在“纸面权利”与“实际权益”之间的落差,新法在农民权益保护方面有诸多进步,但从条文到现实之间,隔着一整套实施机制的设计。他认为关键抓手在于两点:一是把抽象的“权益”转化为具体的“可诉权利”。如果农民在集体产权分配、土地流转、征地补偿中的权益受到侵害,能否便捷地获得司法救济?当前涉农纠纷的仲裁和诉讼门槛仍然偏高,需要在程序法层面做配套改革。二是建立农民权益保护的“反向约束机制”,即在地方政府考核中,将农民权益保障状况作为约束性指标,而不仅仅是“加分项”。(记者 李元丽)

编辑:位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