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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不能沦为纸面规定

——从未成年人保护法审视长沙4岁幼童触碰纠纷案

2026年09月17日 11:28  |  作者:李春生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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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餐厅4岁幼童肢体触碰纠纷,是一起引发全网热议的典型涉未成年人案件。事件发生后,众多自媒体与网友从成年当事人维权角度展开讨论,围绕是否构成摸臀、性骚扰以及民事索赔等问题激烈争辩。舆论多站在成年人权利本位思考问题,却很大程度上忽视了涉事幼童的合法权益,忽视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这一核心准则。当纠纷中出现未成年人,不能直接照搬成年人的是非评判逻辑,必须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人格尊严与隐私保护,作为事件评判和处置的核心考量。

2026年8月26日中午,长沙某餐厅收银台附近,一名4岁幼童手持玩具枪在店内快速跑动。餐厅过道狭窄,就餐高峰人员密集,幼童奔跑中身体失衡,手部意外碰到正在结账的成年女子臀部。该女子认为遭到故意触碰,当即追上幼童实施追抓、拉扯,致使幼童颈部留下勒痕,孩子当场大哭,受到严重惊吓。双方报警后,相关部门先后组织三次调解,但双方诉求分歧过大,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涉事女子表示将提起民事诉讼,事件随即在网络持续发酵传播。

从法律主体资格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4岁幼童心智尚未成熟,不具备完整的性别认知,无法理解隐私部位的性社会意义,不具备性骚扰侵权所要求的主观故意。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的性骚扰,除肢体接触行为外,还需要行为人具备性冒犯的主观意图。本案中幼童只是奔跑失衡造成无意触碰,不存在刻意冒犯的主观心态,该行为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性骚扰。

成年人遭遇意外触碰产生心理不适,其人格尊严理应得到法律尊重,但维权行为同样需要恪守法律边界,不能演变为当众对低龄儿童拉扯呵斥。面对孩童的无意举动,成年人应当向孩子的监护人沟通交涉,而非直接对懵懂幼童采取激烈的强制行为。公安机关在处置之初就应当厘清是非,对“幼童构成性骚扰”的主张不予认可,绝不能把这一错误定性作为调解的基础。

复盘三次调解的处置过程,调解以化解成年人之间矛盾、促成和解为主要目标,并未对案件作出独立清晰的法律定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调解中被虚化,各项未成年人保护法定措施没有落地。不少公众甚至部分办案人员存在误区,认为普通民事纠纷不涉及刑事犯罪,就无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事实上,作为未保法的总纲性原则,“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适用于刑事案件、治安处置、民事调解等全部涉未成年人场景,并不局限于未成年人作为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情形。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明确: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只要案件牵涉未成年人,事实判断、利益权衡、处置方案都要优先顾及未成年人权益,不能简单将其等同于普通纠纷当事人。同时法律配套了实操性保护规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公检法机关对遭受性侵害或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应当开展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办理该类案件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尽量一次完成并同步录音录像,降低二次伤害风险;第一百零三条要求办案机关及相关主体不得披露未成年人影像、住址等身份信息,避免网络传播造成持续性伤害。

对照本案的处置过程,现有公开信息反映,未成年人保护措施存在明显缺位。事件中幼童身体出现颈部勒伤,同时当众遭受拉扯呵斥,产生明显恐惧应激反应。办案单位没有第一时间完整固定幼童体表伤情,协助监护人完成就医取证;也没有对孩子遭受惊吓后的心理应激状态开展评估,没有联动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妇联、社工机构开展必要的心理危机疏导干预。低龄幼儿的心理耐受能力十分脆弱,当众被追抓拉扯、高声呵斥带来的恐惧,如果没有及时心理介入干预,完全有可能转化为长期心理创伤,给孩子留下成长阴影。

此外,监控视频与案件细节存在外泄风险。一旦带有幼童形象的视频流入网络,将引发网络围观乃至舆论审判。幼童父亲透露,孩子曾发问“爸爸,我是不是做错事了”,足以证明事件已经给孩童造成沉重心理压力。即便纠纷了结,贴在孩子身上的负面标签也会带来难以消除的社会评价压力。确需向幼童核实案情的,必须采用保护性询问,严格管控影像资料,严防隐私泄露。

强调对幼童的特殊保护,不等于免除监护人的监护教育义务。监护人对在公共场所跑动的4岁孩童负有看管责任,对孩童给他人造成的困扰,应当作出合理解释与必要致歉。但履行监护责任,不代表接受对孩子的错误法律定性,不能以道歉为代价,给无主观恶意的幼童贴上故意冒犯、性骚扰的标签,此类标签会对未成年人人格发展造成长久伤害。成年人的心理感受需要被看见,未成年人的人身、心理、人格权益同样不容漠视,二者并非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

本案带来深刻的法治启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不能沦为纸面规定,不能只在诉讼阶段才被想起,更不能在治安调解环节被搁置。事实认定、调解协商、调查取证全流程,都要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人格尊严、隐私保护纳入权衡标准,不能片面偏向成年人诉求,把未成年人仅当作纠纷客体。现实中不少社会争议直接套用成年人侵权逻辑评判低龄儿童,一味讨论起诉索赔,过度维权,忽略未成年人保护底线。化解矛盾不能追求“各打五十大板”式简单息事宁人,先要辨明法律是非,剔除没有事实依据的诉求,落地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同时兼顾成年人正当权益。当成年人权利与未成年人权益发生交集,法律应当摆脱情绪对抗,坚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底线,实现法理与情理的平衡。

(作者系第十三届武汉市政协委员、湖北省律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主任、一级律师)


编辑:钱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