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资讯 乡村振兴 美丽乡村 三农人物 品牌兴农

首页>农业>聚焦

乡村视点|法治固根本 兴农启新程

——全国政协委员吴宏耀解读新修订农业法的时代内涵与实践路径

2026年09月22日 11:08  |  作者:李元丽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分享到: 

务农为本,安邦基石。近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下简称“农业法”)完成二十余年来首次系统性大修,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农业农村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新法立足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时代任务,把党中央“三农”重大部署固化为法律规范,为新时代农业农村现代化铺就法治轨道。

如何理解本次修法的时代价值?新法有哪些突破性制度设计?制度落地如何兼顾粮食安全、产业转型与经营主体发展?围绕这些热点问题,本报记者专访全国政协委员、农业农村部原副部长吴宏耀,解读这部涉农基础性法律的修订逻辑与落实方向。

立法固根本,锚定农业强国建设法治坐标

记者:本次农业法时隔多年完成系统性修订,您如何评价这次修法的时代意义?在建设农业强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大局当中,这部基础性农业法律承担怎样的角色?

吴宏耀: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坚持用大历史观来看待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一系列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提供了根本遵循。此次修订农业法,核心就是把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党中央“三农”领域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国家意志和法律规范,以法治形式固定下来。新修订的农业法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立法成果,是促进农业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重要法治保障。

一方面,新法全面总结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成功经验。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及党中央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农业强国等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全面领导。同时,立足于更好发挥其基础性法律作用,吸收了近些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法治建设成果,有效提升了农业农村法律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另一方面,新法有效适应并积极回应实践发展需要。立足应对农业农村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变化,针对农业农村领域面临的突出短板弱项,将农村改革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定,着眼未来,推动完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强农惠农富农支持制度、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等,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

破旧局立新篇,精准破解“三农”领域现实痛点

记者:相较于旧法,本次大修是全方位系统性升级,并非简单修补调整。此次修法重点作出哪些创新突破?针对性回应了当前“三农”领域的哪些发展难题?

吴宏耀:本次农业法修订不是小打小闹“打补丁”,而是立足应对“三农”发展的内外部变化,把20多年来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定,进一步擦亮农业绿色底色,压实中国饭碗成色,绘就科技兴农亮色。进一步拓宽现代农业发展道路,推动产量产能、生产生态、增产增收一起抓,实现科技农业、绿色农业、质量农业、品牌农业统筹发展。

一是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提高农业竞争能力。绿色是农业的底色,也是消费者潜在需求,但这并非自然而然的过程,需要强有力的投入支撑作为保障,也需要观念上更新改变。此次修订将“农业绿色发展”单独成章,包括推进农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优先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等内容。在法律层面传递出一个鲜明信号:绿色不只是约束,更是推动农业提质增效的动力。

二是提升供给保障能力,把中国人的饭碗端得更牢更稳。粮食是农业的天然主角,但并非唯一主角。归根结底,人们的食物需求是多元的,吃饭不仅是消费粮食,肉蛋奶、果菜鱼、菌菇笋等也都是美味。满足需求,不能缺项,要将获取食物的视野从耕地拓展至整个国土空间。坚持大农业观、大食物观,坚持农林牧渔并举,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是农业法修订的重要考虑。从这个角度看,粮食之外的其他重要农产品不再是农业的配角,将迎来专属政策扶持与发展空间,农业产业发展空间全面拓宽。

三是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提高农业科技装备水平。农业是最古老的产业,但拥有培育新质生产力的土壤。经过近些年农业科技投入不断增加,农用无人机、农业机器人等科技创新成果推陈出新、升级迭代,农业求新的趋势可见一斑。新法明确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新质生产力不会凭空产生,它离不开创新链与产业链的耦合。与农业科技强国相比,我国农业科技重大原创性成果不足,推广应用也不够顺畅。当务之急是围绕保障重要农产品安全稳定供给这个核心,推动农业科技在关键领域取得突破,并快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让农民用得上、用得好。

守底线惠民生,统筹粮食安全与产业转型发展

记者:新法专门设置粮食安全专章,把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写入法律。从委员调研视角看,法律制度落地,如何兼顾保产能和保障种粮农民收益,破解“种粮效益偏低”现实难题?同时新法提出统筹发展科技农业、绿色农业、质量农业、品牌农业,鼓励数字技术赋能农业。在您看来,法律将这些方向固化下来,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来哪些机遇,又面临哪些落地难点?

吴宏耀:保粮食产能解决的是“能不能种”的问题,保障种粮收益解决的是“愿不愿种”的问题。本次农业法修订将“粮食生产者收益保障机制”和“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并列写入法律,有效回应种粮农民和产粮大县长期面临的利益失衡问题。

一是明确健全粮食生产者收益保障机制。从调研实践看,种粮效益偏低的主要原因包括农资价格上涨、粮食价格波动、生产成本攀升等。新法明确建立收益保障机制,意味着国家需在价格支持、补贴政策、成本保险等方面形成制度化的保障体系,使种粮农民的收入预期更加稳定。新法总则明确“国家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农业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这一规定将增收从政策目标上升为法律义务,为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提供了更高位阶的法律依据。

二是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粮食主产区承担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任,但往往面临“产粮越多、财政越穷”的困境。新法从区域层面平衡粮食产销区之间的利益分配,让产粮大县在为国家作贡献的同时也能获得合理回报,有助于解决地方“重产粮、轻投入”的结构性矛盾,从制度层面调动地方政府抓粮的积极性。

三是完善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体系。新法明确将农业作为财政优先保障领域,推动加快形成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支持、社会多元参与的农业农村投入格局。也明确国家提高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效能,意味着种粮农民不仅能够获得直接的生产收益保障,还能够享受更加有力的财政支持和金融服务,降低生产成本和经营风险。

新法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来了明确的制度红利与发展空间,但在具体执行层面仍面临不少现实挑战。新法将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纳入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其稳定的法律身份,为长期经营发展规划提供法制保障。此外,“农业新质生产力”首次入法、“农业绿色发展”独立成章、统筹发展“品牌农业”要求等,为不同类型经营主体因地制宜发展“四个农业”提供了充足法律依据。与此同时,现实中农村地区高技术专业人才短缺,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型升级。绿色农产品市场溢价机制尚不健全,生态价值变现路径不畅。品牌农业建设投入大、周期长,对经营主体的资金、营销和质量管理能力都有较高要求。因此,真正能够让法律落地见效,既需要农业经营主体主动适应转型,也需要政府出台更细化的配套政策,共同将法治红利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发展动能。(记者 李元丽)

编辑:位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