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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说话 | 以数据产权统一登记激发数据要素市场活力
“十五五”规划纲要强调,要“健全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并明确提出“建立健全数据产权、流通利用、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完善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体系”。今年7月,国家数据局印发《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9月11日,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系统上线试运行,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制度进入落地实施新阶段。近年来,我国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加快完善,数据市场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但我们同时也要看到,制度框架逐步建立,并不意味着数据价值就能够自然释放。衡量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成效,不能只看建了多少平台、登记了多少数据、挂牌了多少产品,更要看高价值数据能否持续供给、数据能否低成本可信流通、能否在真实场景中创造价值。统一登记为数据流通提供了可信基础,但要把制度效能转化为市场活力,还需突出价值创造导向,打通供给、流通和应用全链条,推动数据真正“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
以权责利相匹配推动高价值数据“供得出”。充足、优质、稳定的数据供给,是数据要素市场形成和发展的基础。当前,一些地方虽然编制了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但企业信用、社保、不动产等高价值数据仍未得到充分利用。究其原因,主要是供数部门承担着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质量审核等多重责任,却缺乏清晰的免责边界和有效的激励机制,权责利不对等,导致“不愿供、不敢供、不会供”。破解这一问题,应围绕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的高频需求,建立高价值公共数据供给清单和跨部门协同机制,逐项明确数据提供、治理、审核和使用责任;健全依法履职尽职免责制度,对依规完成授权、脱敏和安全审查的单位及工作人员给予制度保护;根据数据质量、调用频次和应用成效,完善收益反哺和激励机制。只有让供数者责任有边界、履职有保障、贡献有回报,才能将沉淀的数据资源转化为持续稳定的市场供给。
以统一规则和专业服务保障数据“流得动”。数据具有易复制、可复用、可融合等特征,其价值往往在跨主体、跨行业、跨区域流通中得到放大。但从实践看,一些地方数据登记标准、合规要求和交易规则不尽一致,经营主体常常需要重复登记、重复审核,造成了数据流通障碍。建设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关键不是简单增加交易平台和挂牌数量,而是减少数据流通中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可探索根据数据来源、敏感程度和应用风险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对权属边界清晰、来源合法合规、风险较低的数据产品,建立简易审查和备案机制,降低交易流通成本。只有依托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系统,持续完善统一登记规则,才能推动登记凭证和审查标准跨地区、跨平台互认,真正实现“一次登记、全国通用”。
以真实场景牵引数据“用得好”。数据的价值不是在登记、估值或者入表时自然产生的,而是在解决实际问题、服务产业发展和改善公共治理的过程中形成的。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必须把真实需求和应用成效作为检验改革的主要标准。应建立国家、行业和地方相互贯通的数据需求清单和应用场景清单,促进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社会数据融合利用。依托可信数据空间和高质量数据集建设,推动数据要素与产业链供应链深度结合,形成能够解决行业难题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对于市场需求强、跨部门协同难、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场景,可以通过场景开放、揭榜攻关、政府首购订购等方式支持产品率先落地。只有形成需求牵引供给、应用价值验证、收益反哺投入的良性循环,数据才能真正从静态资源转化为推动创新发展的现实生产力。
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系统上线试运行,看似是登记环节的一项制度安排,实则是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建设迈出的重要一步。一张登记凭证,明晰的是权利边界,增强的是流通信任,撬动的是统一规则下的数据开发利用,承载的是数据资源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改革期待。产权登记只是起点,真正释放数据价值,还要打通供给、流通和应用全链条。以此次系统上线为契机,进一步完善规则、降低成本、拓展场景,让更多数据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必将推动我国海量数据资源优势加快转化为创新优势、产业优势和发展优势,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持久动能。
(作者方洁系全国政协委员,民建湖北省委会主委,湖北经济学院院长、教授;张耀峰系湖北经济学院统计与数据科学学院院长、教授)
编辑:孙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