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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少年的心灵之光

2026年10月15日 09:55  |  作者:刘璐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分享到: 

10月10日是第35个世界精神卫生日。今年的主题是“悦纳情绪,心有阳光”。近年来,在涉未成年人司法审判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案件不同程度地牵涉到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问题。家庭矛盾撕扯、校园隐性伤害、网络环境侵扰、青春期情绪困境,都容易转化为心理创伤,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在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中,法官不只是厘清权利与义务,更要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将未成年人精神健康纳入案件重要考量,推动家庭、学校、社会各方协同发力,共同守护少年的心灵之光。

家庭:勿让亲情博弈,变成孩子的心理重负

在离婚及抚养权纠纷案件当中,部分父母为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裁判结果,诱导甚至强迫未成年子女,反复录制表达抚养意愿的视频,逼迫孩子在父母之间做出立场选择。有些案件中,父母利用直接照料或探望子女的便利,甚至分别诱导、要求孩子作出完全相反的抚养意愿陈述。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发育成熟,在并非完全自由的状态下,被反复要求在父母之间作出抉择,被迫在亲情之间站队,会造成未成年人亲情认知撕裂,滋生愧疚、焦虑、矛盾、自我否定等隐性心理损害,严重的会造成持续性的心理障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抚养权纠纷中,未成年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未成年子女不满八周岁但有表达意愿能力的,亦应当听取其意见。但对于父母提交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意愿表态视频、书面材料等,法院会审慎甄别证据效力,并会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智力发育状况、生活状态及当面询问意见等,综合判断其真实意愿。对于经查实监护人确以胁迫、教唆等方式迫使未成年人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表态,法院除对相关证据不予采纳外,还可以对监护人予以训诫,同时将该行为纳入监护能力的综合评价,最终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作为确定抚养权的根本标准。

在抚养费纠纷案件中,按照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抚养费包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三大类支出。法院在裁判抚养费数额时,会结合子女实际生活需要、当地生活水平、父母双方经济负担能力综合确定,该笔费用用以保障未成年人普通、常态下的成长需求。但需要注意的是,常规抚养费仅覆盖一般性医疗支出。如果未成年人确诊患有精神、心理类疾病,需要长期进行药物治疗、心理诊疗、康复干预等,产生的大额医疗开支已经超出普通抚养费可以承载的范畴。未成年人在抚养费诉讼中,可以就该部分治疗费用单独提出主张,法院可以结合病历、诊疗证明、诊疗票据等证据,判令父母双方在抚养费以外按照责任比例另行分担,也可以结合实际病情,依法调整增加抚养费总额,保障患病未成年人能够获得持续、必要的心理与精神诊疗,不让经济因素阻碍孩子的治疗康复。

学校:重视看不见的伤害,警惕精神欺凌的现实风险

谈及校园欺凌,人们往往只关注肢体殴打带来的身体损伤。而言语羞辱、恶意孤立、集体排挤、造谣传谣等精神霸凌,虽不会留下体表伤痕,但心理伤害持续时间更长,甚至诱发抑郁、自残、休学等严重后果。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欺凌既包含身体侵害,也包含蓄意实施侮辱、孤立等造成精神损害的行为。在多起校园侵权案件中,有的学生编造不实谣言在班级内传播,致使受害未成年人出现情绪障碍、发生自残行为,被迫休学就医,最终造谣一方及其监护人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心理治疗费用的责任;有的学生组建微信群,肆意传播同学隐私、丑化修图,即便没有动手,也因实施精神侵害被法院认定构成隐私权、名誉权侵权,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有的学校因对学生长期情绪异常关注不足,对精神欺凌的发现、报告、处置存在问题,被法院认定没有完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学校不仅是未成年人习得知识的殿堂,更是其塑造社会认知、构筑人生观与价值观的精神港湾。而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不健全,认知尚未成熟,使得大部分精神欺凌的施暴者无法认识到自己行为会造成严重的后果,直接或间接参与到欺凌中去。而被欺凌者作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调节能力均有限,极易引发抑郁、辍学、自杀等严重后果,成为“生命不能承受之重”。因此,家长及学校要尽到教育管理义务,引导未成年人友善相处,同时学校也要完善精神欺凌的发现、报告、处置闭环管理机制,教导学生正确认识精神欺凌,遭遇欺凌时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社会:筑牢现实防护,补齐可落地的协同保护链条

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保护,需要社会各方力量的参与。如在部分网络侵权案件中,学生借助网络平台发布诽谤信息,扩散未成年人隐私,造成未成年人抑郁发作,法院不仅判令侵权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赔偿,也明确网络平台对涉未成年人侵害信息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完善举报、快速处置通道,及时拦截侮辱、造谣、泄露未成年人隐私等有害内容,阻断网络精神伤害传播链条,如未及时处置的需要依法承担责任。同时,社区、妇联、社工等社会组织对未成年人的精神健康同样承担着重要的社会保护职责。在抚养权、探望权等案件中,法院可以委托社工开展社会关护,实地了解未成年人生活、心理现状,也可以由社工作为合适成年人陪同未成年人接受询问,减少诉讼给孩子带来的心理压力。社区等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精神虐待、监护失当等风险线索,应当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司法是未成年人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未成年人的精神健康受到损害后,可以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而未审法官在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的过程中,不只是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秉公裁判,也会结合具体案情同步对未成年人开展心理评估和心理疏导;对存在家庭监护问题的监护人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对遭受严重心理创伤的困境未成年人,申请司法救助并联动民政、妇联等部门对接心理咨询、专科诊疗等资源,实现“经济救助﹢心理矫治”同步推进,尽最大努力修复未成年人受损的身心状态。

少年成长,既需要物质滋养,更需要心灵阳光。司法的事后救济需有力,但事前预防更重要。期待家庭多一份共情理解,学校多一份细致观察,社会多一份资源供给,多方携手,把对未成年人的心理保护落到日常。愿每一位未成年人,都能够被看见、被接纳、被善待,心有阳光,向阳而行。

(作者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未审庭庭长)


编辑:钱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