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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
厘清司法责任边界 严追责 善保护
制图 王晨
司法人员办案出现差错,该如何界定责任、规范追责?办案瑕疵和错案如何区分?秉公履职的法官遭遇诬告又该怎样保护?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这些问题作出了清晰解答。
全国政协委员、民盟四川省委会副主委李正国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化,原有的相关处分条例已不再适用,司法责任追究一度面临事由不清、程序不明的困境。《条例》的制定具有极强的现实必要性与及时性,有效填补了监察体制改革后的制度衔接空白。《条例》历时两年调研起草,系统解决了“追什么、怎么追、追到什么程度”的实操问题。
追责的范围有多大?
司法人员全覆盖
厘清追责边界,首先要明确“谁会被追责、哪些环节要担责”,这也是《条例》广受关注的核心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孙镇平在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条例》明确,人民法院司法人员故意违反审判职责或者履行审判职责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司法责任追究实现司法人员全覆盖。”
据介绍,人员全覆盖,追责对象既包括审判人员,也包括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等审判辅助人员,还包括对审判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院庭长;司法责任追究的范围,既包括在职的司法人员,也包括已退休、调离、辞职、辞退、开除的司法人员。
流程也实现全覆盖,无论是立案、审判、执行环节,还是审判监督管理环节,只要发生故意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或者履行审判职责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都要追责。
《条例》还明确,司法人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
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发布的几起典型案例也颇具代表性。
某基层人民法院原法官刘某在办理一起民事案件时,因审判委员会决定与其个人意见不一致,作为审判长,既未向合议庭成员介绍审委会讨论情况及决定,也未在判决书中列明案件经审委会讨论的事实,固执己见作出与审委会决定不一致的判决,且自行签发判决书,签发稿上没有其他合议庭成员签名。后该案被裁定发回重审。某省法官惩戒委员会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违反审判职责,刘某受到退出法官员额的组织处理。
退休也不等于“安全着陆”。
某中级人民法院原司法鉴定处主任宋某,长期与某评估咨询公司代理人不正当接触交往。2015年,其在负责一起执行案件评估机构选定过程中接受请托,违反工作程序,一人制签摇签选定评估机构,后该机构违规出具评估报告。被执行人对评估价格提出异议,宋某不履行法定职责,未对异议进行审查,导致拍卖标的物起拍价过低、以明显低价成交,被执行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2025年,宋某因故意违反审判职责、情节严重,受到开除党籍处分;鉴于其已退休,按相关规定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同时,其因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李正国表示,《条例》不仅将追责对象从法官延伸至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及负有监管职责的院庭长,还将追责范围覆盖至立案、审判、执行及监督管理全流程,对已退休、调离或辞职的人员同样保留调查追责的权力。从根本上破除“人走责销”的侥幸心理,真正实现权责利的统一。
追责如何做到精准?
区分故意与过失,划清追责与瑕疵
追责范围广,但并不等于追责标准宽。《条例》明确,司法人员只有故意违反审判职责,或者履行审判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被追究司法责任;如果属于一般过失,办案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裁判的正确性和效力的,不予追究司法责任。
“这一区分至关重要,它既划出了不可逾越的‘红线’,也避免了把一般性办案瑕疵动辄上升为司法责任,防止追责泛化。”北京安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于洋表示。
李正国进一步解读,“《条例》明确,追究司法责任的核心要件在于‘故意违反审判职责’或‘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并详细列举了应予追责、免予追责及不予追责的具体情形。特别是第二十条关于‘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的七种情形,精准厘清改判与错案的界限,将因法律理解差异、新证据出现或政策调整导致的裁判变更排除在追责之外。既封堵了枉法裁判的空间,又为法官在专业认知范围内独立判断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助于消除法官因畏惧合理追责而产生的‘不敢判’心理,从实质上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
在责任划分上,《条例》遵循司法规律,对独任制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和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划分相关司法人员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条例》明确规定了审判人员依法正当履行审判职责,虽然案件被改判或者纠正,但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这一规定直击司法实践中的痛点:依法办案确因认识分歧被改判,不应被追责。
“应当追责的坚决追责,不应追责的决不追责,目的是消除司法人员思想顾虑,鼓励司法人员严格依法履职、勇于担当作为。”孙镇平也表示。
“《条例》对司法权的运行边界作出科学界定,有利于在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同时,强化其责任感与敬畏心。”李正国说。
追责与保护如何统一?
为依法履职者撑腰
在业内人士看来,《条例》的一个鲜明特点,是实现追责与保护一体化。
“《条例》展现了鲜明的‘精准问责’与‘履职保护’并重导向。”李正国说,“一方面,区分了违纪、违法与办案瑕疵,对于情节轻微且具有从宽情形者免予追责,对于不影响裁判正确性的瑕疵不予追责,避免追责泛化挫伤司法积极性;另一方面,第四十三条专门规定对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的司法人员有澄清正名的机制。既回应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严苛期待,也体现对司法职业特殊性的尊重,有利于构建更加健康、理性的司法生态。”
诬告陷害法官,也必须追究刑事责任,最高法还发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2023年12月,陈某因不服某基层人民法院对其所涉案件的判决结果,伙同其外甥李某,以虚假理由与法官严某取得联系,被明确拒绝后,利用支付宝转账可自动到账的特点向严某转账3万元。严某发现后立即退回。
随后,陈某、李某虚构法官严某接受请托、收受贿赂的事实,利用转账记录、通话记录向省、市、区三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不实举报。陈某还在多个网络平台数十次发布诬陷严某受贿的视频、文字,意图使严某受到刑事追究,相关视频总计浏览数达20万余次,对严某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纪检监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无证据表明严某存在接受请托、收受贿赂行为。2025年,陈某、李某因犯诬告陷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侮辱诽谤法官,同样有刚性约束。
典型案例中,曹某不服某基层人民法院对其所涉案件的判决结果,在判决生效后,为发泄不满情绪,于2024年3月至10月持续在多个网络平台发布针对该法院的负面言论,使用侮辱性言辞诽谤承办法官郑某,损害人民法院形象与司法公信力。该法院多次释法说理、批评教育,曹某虽书面承诺不再发布不当言论,但事后仍未停止。最终,该法院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曹某被行政拘留五日。
对此,于洋表示,“只有对故意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严肃追责,才能让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有信心;只有对依法履职的司法人员切实保护,才能让法官敢于担当、敢于作为。”(记者 王菡娟)
编辑:钱子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