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要闻 资讯 法治时评 法治人物 法律速递

首页>法治>法律速递

守护超龄劳动者工伤权益

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不能仅凭一纸劳务协议

2026年10月29日 09:09  |  作者:高志民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分享到: 

随着劳务市场多元发展,越来越多超龄劳动者继续就业,他们的劳动保护、工伤保障,成为民生法治领域的一道新考题。近日,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通过行政抗诉,推动一起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争议实质性化解,还推动地方出台制度,把超龄劳动者纳入补充工伤保障,以能动检察回应新业态下劳动者权益保障诉求。

63岁的淦某生是一名进城务工农民。2021年8月,他和当地一所学院签下《临时聘用人员劳务协议书》,在校内从事保洁工作。仅仅两个月后,淦某生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管部门认定,肇事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淦某生负次要责任。家属随后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却被告知淦某生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属于劳务关系,不在工伤认定受理范围。

为争取工伤待遇,家属先后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再审,一审、二审、再审申请均未得到支持。法院裁判的核心理由是:双方签订劳务协议,淦某生从事保洁不属于单位主业,且他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不能认定工伤。诉求接连受阻,淦某生家属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办案检察官没有停留在书面协议和表面标签上,而是穿透文本审查用工实质。经调查核实,淦某生虽名为“临时劳务人员”,日常工作却由学校后勤部门统一管理,工作时间、岗位、任务、考勤都要服从单位安排,发放款项备注为“工资”,保洁服务也是学院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内容,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本案最核心的法律分歧,在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是否等同于司法解释里“养老保险待遇”。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面向城乡居民的普惠兜底保障,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性质并不相同。当年司法解释条文的适用初衷,针对的是已经领取职工退休金的人员,不能简单将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的进城务工超龄劳动者一概排除在工伤保障之外。淦某生在上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完全符合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原审判决适用法律存在偏差。据此,九江市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

一纸抗诉,目的不只是纠正个案裁判,更在于解开当事人心结、实质性化解矛盾。再审阶段,检察机关联动法院,多次与人社部门、涉事院校沟通释法,厘清法律边界、讲明责任。最终学院认可用工事实,同意承担工伤相关主体责任,与家属达成补偿协议,家属撤回再审申请,纠纷圆满化解。

办好一案,治理一片。案件办结之后,检察机关敏锐看到超龄劳动者群体工伤保障的制度短板,持续延伸检察职能,联合人社、高校开展专题调研,推动当地出台《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将超龄劳动者纳入补充工伤保障范围。同时针对建筑项目工伤保险漏保问题开展专项监督,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整改。截至2026年7月,当地已有8800余名超龄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保障。

延迟退休稳步推进,超龄就业群体持续扩大,保障这部分群体的职业伤害风险,既是民生所需,也是社会治理的应有之义。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不能只看合同抬头,关键要看管理从属、报酬发放、业务关联等实质要件。认定养老保险待遇,也不能把普惠性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与职工退休待遇混为一谈。

从个案抗诉维权,到推动地方补齐制度短板,这起案件的办理,体现行政检察“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价值。劳动者不分年龄,合法劳动权益都应当受到尊重。检察机关以法治监督划清用工权责边界,推动完善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机制,既守住法律公平底线,也为日益庞大的超龄务工群体撑起一把“防护伞”。(记者 高志民)

编辑:钱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