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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制度护航新业态劳动者权益(视界・对话)
——访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原主任吕国泉
记者:当前平台经济蓬勃发展,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快递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规模庞大,用工方式多元复杂,权益保障一直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您如何评价这份正在征求意见的《办法》?
吕国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保障城市运行、服务民生供给、助力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是社会主义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陆续出台多项政策举措维护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但相关政策较为分散,实践中存在责任边界不够清晰、落地执行难度较大等现实难题。
2025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的意见》,明确要求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坚持综合施策,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升新就业群体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引导他们听党话、跟党走,并提出“加快推进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为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提供重要政策指引与根本遵循。
《办法》严格落实两办意见要求,紧扣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这一主线,兼具集成性、规范性、操作性、创新性,现实导向鲜明。
一是集成性。系统梳理吸纳近年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领域的理论研究、地方试点、行业治理实践成果,整合不同阶段、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有益经验,汇聚各方理论与实践探索的成果。
二是规范性。对以往分散、碎片化的政策规则统筹规范,形成统一的制度载体。厘清平台企业、用工合作方、劳动者等各方权利义务边界,补齐制度短板,推动权益保障从零散施策转向制度化、标准化推进。
三是操作性。条文翔实具体、覆盖范围广、靶向性强,不局限于原则性倡导,清晰界定相关主体法律责任,具备刚性约束,便于落地实施、监管核查和纠纷处置,防止政策空转。
四是创新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规模大,其权益保障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也牵动千家万户,备受社会关注。本次《办法》起草过程中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开门纳谏,广泛听取包括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内各方意见,实现集思广益、求同存异、协调各方利益。这既体现政策的精准度,也彰显政策温度,践行投资于物与投资于人相统一的理念,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民生领域的具体实践与制度创新。
记者:《办法》中多处涉及工会相关工作。在您看来,工会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中,应当承担怎样的角色、发挥何种作用?
吕国泉:《办法》设置了多处与工会相关的内容,清晰界定工会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中的地位、作用和权责,为工会推进建会入会、开展权益协商、收集诉求信息、提供帮扶服务等工作提供制度指引。
这有利于工会依法履行维权服务基本职责,常态化参与劳动规则协商、矛盾调处、权益维护,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协同各方构建多方共治格局,当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贴心人。
记者:对于进一步完善《办法》,您有哪些具体修改建议?
吕国泉:我想提出三点具体修改建议。一是针对第六条工会职责中“支持劳动者依法维权”,建议修改为“支持并代表劳动者依法维权”。二是第二章标题“基本劳动权益”,建议调整为“基本权益”或者“劳动经济权益”。当前《办法》文本里,“合法权益”“劳动者权益”“劳动权益”“基本权益”“基本劳动权益”多种表述并存,建议将后三类提法统一规范为“基本权益”。三是在第五章纠纷解决部分,建议增加相关内容:对用人单位等侵害众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可通过检察公益诉讼等方式推动问题化解。
记者:对于后续相关制度持续完善,您有怎样的期待?
吕国泉:新业态用工模式仍处在动态发展之中,制度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汇聚社会各界智慧。期待广大劳动者、工会组织、行业企业、社会公众对照两办《关于加强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的意见》要求,积极参与本次征求意见,结合实际建言献策,打磨优化制度条款,推动实现平台行业健康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障协同共进。
编辑:陈姝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