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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爆炸开始追责 11名责任人被采刑事强制措施

2015年08月27日 10:39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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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天津爆炸的调查与追责当从细节开始

  8月20日上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专题听取国务院工作组关于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汇报,就做好下一步工作作出部署。会议从7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措词之严厉近年来少有。特别强调,要彻查事故责任并严肃追责。

  而此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也明确指出,要严肃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彻底查明事故原因,对事故企业经营范围变更审批、安全评估、环境评估、危化品安全监管等各个环节都要逐一认定责任、落地查人,严厉问责、绝不姑息。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事故造成了极其重大的损失和极为严重的影响,但是,从目前各方的反应来看,除天津市委代理书记、市长黄兴国在新闻发布会上主动承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之外,其他部门却都在推卸责任,都在为此次爆炸与己无关寻找理由。环评是合格的,安评是通过的、注册是合法的、消防是经过验收的、规划是经过严格审查的,等等,也就是说,所有的责任,都在企业,而与政府职能部门无关。

  既然都合格、合法,那爆炸是如何发生的呢?难道仅仅是企业违法操作、不按规定执行吗?退一万步讲,就算各项审查都是合格、合法的,那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的不合规合法行为,又该由谁来制止和规范呢?要知道,从爆炸的实际情况来看,企业的违法违规决不是首次,也决不是打擦边球,而是习惯成自然。那么,有关方面为什么视而不见,没有及时制止呢?如此规模的危化品,可不像毒品那样难以发现,只要稍稍留意一点,就能发现其中的安全隐患,就需要立即制止。可是,相关职能部门都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呢?都采取了怎样的预防和纠正措施呢?

  也许,从最初的审批来看,表面上可能都是合格、合规的,是能够拿到桌面上来说的。但是,合格、合规的背后,到底隐藏着多少秘密,可能就只有当事部门和当事人才心知肚明了。而且,按照中央目前对监管工作的要求,前置审批应当退位于事中、事后监管了,也就是说,审批可以放宽,也可以简化程序,但是事中、事后监管要大力度地加强,要把提高行政效率与规范工作行为有机结合起来,而决不是放任不管,决不是以简政放权为借口弱化事中、事后监管。

  显然,天津及天津港有关方面在瑞海公司危化品运输和储存问题上,已经完全放弃了事中、事后监管,而仍然满足于事前审批,认为审批合格、合规就可以万事大吉了,以至于发生如此严重的爆炸事件。

  也正因为如此,对此次爆炸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就不能按照正常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而必须对照问题,更多的从细节入手,从可能存在问题和疏漏的环节入手,一个细节一个细节地调查,一个环节一个环节的分析,把各种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找出来,把各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和做法查出来,然后依据各个职能部门公开表态的合格、合规、合法,逐条逐点对照,看看是真的还是假的,是真的没有责任还是推卸责任。

  事实也是如此,从近年来各种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追责来看,由于更多的都将责任归咎于事前审批方面,因此,很多本应承担责任、甚至主要责任的人员,都逍遥法外了,继而导致这些事故没有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类似事故仍然反复发生,最终酿成了天津爆炸这样影响特别巨大、损失特别惨重的惨案。所以,对天津爆炸案的调查和追责,必须吸取以往的教训,更多的从细节入手,从事中、事后监管入手,结合事前审批,展开全方位、全覆盖的调查和分析,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任何一个可疑之处,从而把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责任人,并按责任大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可以肯定,此次事故将会导致一大批人受到法律、纪律的追究和处分。需要指出的,追责只是一个方面,关键在于能否让所有人、特别是承担着安全监管责任的人有痛的感觉,有吸取教训的冲动。同时,能否真正激活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良知,激活已被完全边缘化的责任心,最终形成口头上的责任心和行动上的责任心有机统一,真正把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突出位置,真正消除可以避免的一切安全事故,送老百姓一份放心、安心、舒心。

 

编辑:杨岚

关键词:天津爆炸开始追责 天津爆炸 追责 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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