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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温情

2014年12月02日 07:05 | 作者:杨朝英|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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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总会有些意外。

  历经8年的“念斌案”在走过一审、二审、死刑复核、重审等程序,以被告人无罪结案后,近一周又掀起新的波澜:念斌两次去办理护照均被出入境管理部门告知无法办理出境手续,原因是今年9月当地警方对该案重新立案,而念斌重新被划入此案犯罪嫌疑人范围,被采取了限制出境措施。

  对念斌来说,意外可能有些多了,让他有些猝不及防。但对社会来说,法律体系正是防止意外滑向深渊的缰绳,其中,最根本的就是宪法。这一点,对念斌来说,其实同样适用。

  宪法就像一个活生生的人,如果细心观察,你一定能从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中,体会到它的存在与情绪:它爱憎分明,既有喜怒哀乐,也有脉脉温情;它会严厉地制止权力滥用,也会对公民正常行使权利充满关怀。

  比如,它竭力为每个公民创造平等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坚定地赋予国家承担起保护人民充分享有权利的责任,“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对于违反宪法的权力行为,它会露出锋利的“牙齿”,或者启动违宪审查机制,做出“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等决定,或者通过基于宪法为依据的部门法,来实现对违宪行为的追责。

  迄今为止,念斌投毒案划过的法律轨迹,折射出的正是宪法在社会运行层面绽放的法治光芒。

  它禁止用恶的方法去实现善的愿望。不枉不纵是最好的选择。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那么,宁可放过一个可疑的人,也不能为了实现正义,而事实上走到正义的对面。这正是“疑罪从无”原则的基本精神。

  基于此,念斌8年后终获自由身。他失去的光阴,虽然无法逆转,但可以通过申请国家赔偿的方式,获得一定的物质补偿。因为根据依据宪法制定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同样,当地警方再次立案并将念斌再次列入犯罪嫌疑人范围,并无不妥。

  这个案件经过法院审理,念斌作为被告人的指控无法获得足够证据支持,但这也意味着刑事案件没有破获,警方的缉凶职责仍未完成,两个受害人的权利仍然需要得到必要的救济和伸张。因此,警方再次立案,有法律依据。

  而且,基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如果当地警方有新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念斌有涉案嫌疑,就可以再次将其列入犯罪嫌疑人范围,并据此做出相应强制措施。

  我们要注意的是,法院认定的定案证据与警方侦查和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证据及其证明标准,并不完全相同。最明显的一个区别是,法院定案的证据需要经过庭审质证、法庭辩论等程序,有些还要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而这些程序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都不存在。

  当然,如果当地警方没有新的证据,那他们的行为可能就要受到法律的严惩了。而这也正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禁止权力滥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编辑:付鹏

关键词:宪法的温情 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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