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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空难案机长齐全军犯重大飞行事故罪 二审维持原判
4月10日10时,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国首例重大飞行事故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齐全军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2月19日,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以重大飞行事故罪判处齐全军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齐全军不服,上诉至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齐全军作为客运航班当班机长,违反航空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违规操纵飞机实施进近并着陆,致使飞机坠毁,造成机上44人死亡、5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0891万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鉴于本案的具体情节及齐全军认罪悔罪的表现,可对齐全军从轻处罚,伊春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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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24日,河南航空哈尔滨至伊春VD8387客运航班在伊春坠毁,机上44人死亡、5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0891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齐全军担任机长执行这次飞行任务,朱建洲(事故中死亡)担任副驾驶,二人均为首次执行伊春林都机场飞行任务。
编辑:罗韦
关键词:全军 飞行 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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