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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尔梅: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5月12日,全国政协在北京召开“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专题协商会。图为全国政协社法委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黄尔梅发言。人民政协报记者 姜贵东摄
冤假错案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但又为推动司法改革提供鲜活的负面教材。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非常有必要。对此,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 坚持科学司法理念,尊重司法规律和刑事审判基本原则。从思想上坚持刑事审判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并重的基本价值取向,坚持慎用死刑、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基本理念和原则;二、改革侦查为中心和案卷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推进审判为中心和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法院是唯一具有定罪权的机构,审判的公开性、裁决性、救济性和终局性,决定它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中心地位。审判为中心的重点是庭审为中心;三、严格落实证据裁判原则。应当制定具体明确的证据规则,特别是死刑案件应当采用严格证据标准;四、充分发挥律师防止冤假错案的作用。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抗衡强烈的破案和追诉愿望,制约权力的强势和滥用,是防范冤假错案发生最重要的监督者;五、刑事审判是一项专业性、原则性极强的工作,冤假错案发生的风险客观存在。要从制度上保证建立职业化、专业化的刑事法官正规军。法官因徇私枉法造成冤假错案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六、健全冤假错案发现和纠正机制。加强现有临刑喊冤审查,申诉审查等制度的执行力度,重点审查长期无罪申诉、出现新证据、原证据错误等案件。完善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纠正机制、对可能是冤假错案再审指定管辖机制。
(全国政协社法委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黄尔梅)
编辑:王沥慷
关键词:黄尔梅 冤假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