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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取消嫖宿幼女罪经过多年研究和论证
原标题:最高法:特赦人群中未成年人占比较大
人民网北京8月31日电(记者 李婧)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伟新就最近刚刚通过的特赦令和刑九修正案回答了记者提问。他介绍,在四类特赦人群中,未成年人占比较大。
特赦:未成年人占较大比例 要继续做好这批人的帮教工作,不能放任不管
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9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四类罪犯是: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但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三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
胡伟新介绍,未成年人犯罪近些年来总体上呈现下降趋势。前些年未成年人犯罪占刑事犯罪总数的10% ,通过各方努力,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降为全部犯罪的4%,大约每年5万件左右。在这次特赦的四类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未成年人,应该说未成年人占有较大比例。特赦以后,对这些人的帮教和关怀要继续,不能放任不管。
拐卖未成年人不免刑:非常必要
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此次刑九将其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胡伟新认为,刑九对该条款的修改加大了对买卖儿童的打击力度。这是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和各界的呼吁而修改的。“买卖妇女儿童通常发生在偏远、经济落后的地区。未成年人被拐卖的时候,还不懂事。经过一段时间,有的对买方产生了感情,以前考虑到双方产生了感情,这种行为就可以脱罪。其实,在任何时候,买卖人口都不能脱罪,除非有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这次刑九的修改是非常必要的。”
组织妇女卖淫等9个死刑罪名被取消:与司法实践相符
根据刑九修正案,组织妇女卖淫罪等9个死刑罪名被取消。胡伟新介绍,这与司法实践中的统计数据时有关。虽然取消了死刑,但是对这类犯罪的惩处还是很严厉的。组织妇女卖淫罪这些年来判处死刑的案件非常少,但都给予了相应的刑事处罚。取消了死刑,与现在减少适用死刑的趋势相符合。
取消嫖宿幼女罪:经过多年研究和论证
根据刑九,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二条规定,删去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即所谓的“嫖宿幼女罪”对应条款。法律委员会在修法说明中指出,今后相关行为将依据强奸罪的对应条款处理。
胡伟新认为,嫖宿幼女被取消是经过多年的研究和论证。从理论上讲,幼女没有性自主权,根据我国刑法,奸淫14岁以下幼女的,是强奸。取消这个罪名,与我国刑法相统一,只要与14以下幼女发生关系,就以强奸论处。
编辑:曾珂
关键词:取消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