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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用人单位不得以乙肝作体检标准
晨报记者谢克伟报道 人保部昨天公布修订后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新修订的《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用人单位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被责令改正,并可最高处一千元罚款; 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将承担赔偿责任。
《规定》还明确,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录用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不得以诋毁其他用人单位信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违反《规定》,将受到相应处罚。
编辑:赵彦
关键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不得以乙肝作体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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