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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二胎退独生子女费 于法于理难说通

2014年11月24日 13:47 | 作者:范子军| 来源: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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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符合条件生育二胎,之前领取的独生子女费,该怎么办呢?”昨天,郑州市民陈女士称,她向社区申请二胎指标时被告知,夫妻俩享受的独生子女费,应当如数退还。(据《大河报》11月22日报道)

  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此前家庭享受的独生子女费,是政府给予的政策性奖励;如今,国家从国情出发对计生政策做出重大调整,符合条件,且已申请生育二胎的家庭,当然不应继续享受独生子女费。但往前追溯要求退回已经享受的独生子女费,不但从道理上说不过去,而且也没有法律依据。

  今年初出台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河南省官方却表示,依据河南省人大修订的计划生育条例要予以退还。国家最高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式文件,怎么到了河南就失去效力了?

  诚然,国家卫计委的通知,是面向全国、全局的指导性意见,每个省份情况不同,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但作为一项极为严肃的基本国策,大方向、大原则不能变,何况有条件允许生育二胎都执行了,何以偏偏在独生子女费问题上与中央相左?

  生二胎要退独生子女费,不但有与民争利的嫌疑,而且使国家政策打折,不可避免地使政府威信受到损害。特别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期,地方政府也好,相关部门也罢,理当自觉、主动维护政策、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避免执行走样,因小失大,既伤民心又损公信。

 

编辑:牟宗娜

关键词:生二胎退独生子女费 计划生育 独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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