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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垃圾短信别树法规“稻草人”

2014年11月07日 14:14 |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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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用户不胜其烦的广告信息有望得到根除。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消息称,工信部已起草了《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规定未经用户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其发送商业短信息,这一规定也将成为治理垃圾短信现象的政策依据。(11月5日《京华时报》)

  治理垃圾短信离不开立法,但立法所具有的可操作性和赋予消费者足够的维权途径,才是决定最终实效的关键,否则相关的条款徒具观感价值。

  按照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明确未经用户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其发送商短信息。条款的设计,将用户“许可”视为了判定标准,这意味着任何商业广告对个人信息发送前的征询信息具有合法性,不知道这种信息算不算“垃圾信息”?按照大部分人对“垃圾短信”的困扰感受来看,扰烦并不是内容本身,而是不必要通信量带来的影响。更何况,征询信息也能承担植入广告的功能,成为准商业信息新的载体,许可设计本身也有技术漏洞。

  更关键的是,管理规定属于行政规章,治理和规范商业短信息作用力还是来源于行政执法。从行政执法的实务来看,类似的法规很难调动了公众维权的积极性,电子信息终端用户如果不能从维权中切实受益,实在是犯不着为了几条扰人的短信来较真。民不举官不究,执法便形同摆设。

  更何况,执法本身也有瓜田李下的嫌疑。商业短信息是建立在对终端用户海量群发的基础上,并且一直都是电信值业务而存在,也就是说短信群发业务电信与广告群发商才是受益者。办法规定电信业务管理部门是执法主体,不得不说他们集“运动员”和“裁判员”于一身,严格执法与自损利益,如何取舍不难判断。事实上,近些年整治垃圾短信都陷入了雷声大、雨点小的怪圈,即因如此。

  群发商业短信息之所以不被社会认可,根本原因是其对个人私权的侵害,本身形式所具有的强制性。这些决定了,首先商业广告介入手机用户或者私媒体的合法性需要界定,是否合法、界线在哪里?其次,找准商业广告的商家、广告运营商以及电信运营平台的守法边界与责任禁区。只有在这两点上形成了共识,才具立法可行的基础,才能有效建立公共监管的法律机制以及消费维权的利益制约机制。

  相反,一味在短信发送的环节上打补丁,在监管的砝码上作修补,把规范商业信息发送作为信息群发运营者的规则,改变了既定的监管与维权格局,立法树起来的不过是法规“稻草人”,中看不中用不说,也造成了立法资源的浪费。(木须虫)

编辑:曾珂

关键词:治理垃圾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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