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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晨报:“炸金花”拘留15日于法无据

2015年06月11日 09:20 | 来源: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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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重庆晨报:“炸金花”拘留15日于法无据

  江苏某大学的8名应届毕业生到泰安爬泰山,晚上酒后在酒店房间玩“炸金花”,并约定每把一元钱,后被财源派出所民警抓获。警方做出治安拘留15天,并处罚款3000元的“顶格处罚”。

  (6月10日《南方都市报》)

  笔者觉得,警方对8名大学生的处罚是错误的。

  首先,这些大学生的行为依法不构成“赌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不以赌博论处。”《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对此,泰安警方也承认,一般赌博案件,认定是赌博行为要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但该案中,人数达到8人,属于“聚众赌博”,即便彩头很小,也认定为情节严重的赌博,因此从重处罚。

  这个说法可能是警方自己的理解,未必有足够的法理依据。第一,在逻辑上就是自打嘴巴。因为根据最高法的解释,这种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不以赌博论处”,既然都不属于赌博了,又怎么会产生“聚众赌博”?第二,这种说法没有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这里,法律考量的就是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否赌资很大,而没有提及“聚众赌博”的问题。警方提出“聚众赌博”需要严惩,是哪条法律规定的?

  而在《刑法》中提到赌博罪时,曾涉及“聚众赌博”问题。该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但这一条只适用于赌博罪。

  而且,《刑法》中的“聚众赌博”,最高法也有具体的标准:“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取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对比一下,8名大学生的罪行达到了“聚众赌博”的要求吗?显然远未达到。

  我觉得,8名大学生的错误是在公共场所酒后嬉闹,影响其他客人休息,警方可对其进行教育提醒即可。至于1元输赢,根本不是赌博,当然也不是“聚众赌博”,《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两部法律都用不上。

  那么,警方为什么要“顶格”拘留8名大学生?一个解释是,他们基本上不学法,不懂法。但是,行政拘留也不是派出所就能决定的,是需要公安局批准的,难道签字的局长也不懂法?二是,难道他们又是为了完成拘留指标?

  如果8名大学生真的被拘留了,建议他们申请行政复议,不排除进行行政诉讼,要求警方纠正错误的行政拘留决定,并且赔偿损失。

编辑:巩盼东

关键词:“炸金花”拘留15日 炸一元金花拘留半月 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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