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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起环境公益诉讼立案 恢复生态需漫长过程
1月4日,环保部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副处长李静云出席“新《环保法》实施首例环境公益诉讼发布会”,李静云表示,“环境公益诉讼的最终目的,是监督与遏制环境违法行为”。 中国青年网记者 卢冠琼摄
环境公益诉讼补充环境执法不足 意在威慑违法企业
针对具有标杆意义的“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在4日下午举行的发布会上,环保部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副处长李静云表示,希望通过这个案件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
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副教授贾西津则表示,“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作为新《环保法》实施后的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做出了关于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联合性以及引入性窗口的示范性”,并认为民间环保组织参加公益诉讼很有意义。
据民政部统计,截至2014年第三季度末,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生态环保类社会组织约7000个,符合《环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备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约700多个,占1/10。然而,对于这些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而言,尽管近年来大气、水、土壤等污染事件在我国频繁发生,部分区域生态系统功能出现严重退化,真正能承担诉讼行为的仍为少数。
针对社会组织未来如何应对环境公益诉讼,中华环保联合会的马勇直言,尽管环境公益诉讼一定会对污染企业,尤其是大的污染企业起到很大的威慑力,但环境公益诉讼的可复制性问题、可持续性问题以及败诉的风险都非常值得探讨和深思,因此“对公益诉讼要保持一种理性的态度,不要期待太高”。
“环境公益诉讼的春天来了,但未来的路还很长,如何走得顺畅,是所有公益组织都要面对的问题。”马勇表示。
对此,李静云表示,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之一是监督和遏制环境违法行为。“我们需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是为了诉讼,也不是为了告状,更不是为了惩罚。面对此起彼伏的环境违法,政府的执法能力无法监管到每一个角落。通过环境公益诉讼,补充执法不足,威慑违法企业,真正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李静云说。
编辑:巩盼东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立案 首起环境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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