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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规定 规范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办理

2015年05月05日 10:38 |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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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最高法出台规定 规范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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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广网北京5月5日消息(记者孙莹)执行异议和复议是执行程序中的重要制度,属于执行救济的范畴。通俗地讲,当法院判决裁定在执行过程中,针对涉案标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有不同的意见,可以提出异议或者复议。最高人民法院今天(5日)出台规定,规范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办理,正在召开新闻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介绍相关情况。

  张根大介绍,根据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异议和复议制度的定位,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异议复议规定》贯彻了四个原则:权利保障原则、分权制衡原则、效率原则、利益平衡原则。

  本解释共32条,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内容,包括一般规定、程序的规定,以及案外人异议程序的规定。

  执行异议三日内立案 事由应当一次性提出

  《规定》明确,执行异议原则上应当在三日内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当执行法院存在消极不受理、不审查异议的情形时,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为了解决实践中有的异议人以不同的事由分开提出异议以拖延执行的问题,《规定》明确,执行异议的事由应当一次性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受理。

  被限制出境的人有权申请复议

  近一段时间以来,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法院采取了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措施。这次,《规定》明确,被限制出境的人有权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三人代为偿债的无正当理由不得反悔

  《规定》明确,第三人代为偿债的无正当理由不得反悔。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因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无正当理由反悔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但是,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按照前述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条对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的情形,按照申请执行的债权种类是金钱债权还是交付房屋的不同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编辑:巩盼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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