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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期现市场操纵属于恶意做空 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因此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1)“做空”本身是中性的,股指期货市场、融券、ETF期权等做空手段是成熟的金融市场必要的组成部分。
(2)“恶意做空”可以理解为“以制造、夸大和扩大下跌预期为特征的市场操纵行为”,广义上还可以包括具有该特征的“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行为”,可能构成《证券法》、《条例》下的不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3)是否存在违法犯罪,应当根据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期货市场操纵行为”或“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行为”的法定要件进行判断,而“做空”并不是上述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4)根据刑法,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辑:水灵
关键词:跨期现市场操纵 做空 恶意做空 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