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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不扶”拷问中国社会:法律能否“扶”起道德?
“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
近年来,“扶不扶”已成了一个老生常谈的社会话题,每隔一阶段,该类话题就会伴随着相关“事件”出现,被大众围观。有观点认为,扶不扶话题之所以反复被讨论,相关事件反复出现,症结就在于“举证”难。2006年轰动一时的“彭宇案”就是一个生动的案例,由于救助者“举证”难,整个事件争议不断。
而最近,成都彭州公安官方微博@平安彭州7月21日发布的一条微博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微博说,近日,有群众报警称一老人在骑自行车时因路面过滑摔倒,一骑自行车的学生正好路过并询问老人情况,老人不仅不感谢学生还诬陷是其将自己撞倒。监控员通过“天网”监控系统调阅资料,最终确认是老人自己摔倒,为学生证明了清白。
田文昌说,法律在“举证责任”问题上规定得很清楚,“谁主张,谁举证”,如果一个人被他人救助、被他人侵害,发生了事实以后,被救助方若提出救助方是侵害者,被救助方要提供举证责任。之前,我们处理这类事件时倒置了,需要救助方来提供举证责任,证明自己不是侵害者,这样很荒唐。
田文昌强调,“彭宇案”等几个“扶不扶”事件,按照无根据的所谓“经验法则”来判定,从而颠倒了“举证责任”。
“此类‘扶不扶’问题从法律角度来解决,就要先从‘举证责任’入手。举证责任要由被救助人担负,对救助者采取‘无过错推定’的原则。而被救助者的责任,由社会来承担,而这类承担采取社会救助的方式。当前,我们社会救助不够发达完善,才导致了这样的结果。建议今后我们一方面加大社会救助的力度,一方面要分清举证责任。”田文昌说。
田文昌也提醒,要避免走向另一个极端。当有效避免冤枉救助者的同时,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救者确实实施讹诈的情况下,不能轻易对被救助者采取强制措施。
编辑:玄燕凤
关键词:“扶不扶” 道德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