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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社员雷后兴:加强电梯安全监管 保障群众生命安全

2015年08月04日 11:23 | 作者:雷后兴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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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向开发商收取维修保证基金。电梯一般使用5年左右会出现零部件老化而需要更换;而现实中有的电梯工作2-3年就出现质量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开发商购买质量较差的电梯而造成的。所以,监督管理部门应向开发商收取一定的维修基金,这样对他们能起到制约的作用,保障业主的权益。

    二、 明确相关单位职责,强化监管。发生电梯事故的原因有很多种,生产企业、安装单位、维保公司、物业单位、甚至质量监管部门,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就需要明确电梯售后服务具体期限及计算起始时间、责任范围、制造商与安装者的责任期限等,对他们的职责范围进行规范化监督管理。

    三、 规定电梯强制报废标准。电梯和汽车一样是有使用寿命的,用到一定的年限就应该报废。可以对电梯牵引驱动、悬挂装置、轿厢、门、电气控制和导轨等主要部件的报废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对老电梯的“大修”也规定具体标准,做到报废有章可循。

    四、 将电梯列入强制年检产品。电梯和汽车一样是需要维修的,它是关系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高端消费产品,日常它需要有计划、有目的和严格地维护修理。因此应该将它列入强制年检的范畴,进行强制定期检修,以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对过期年检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五、 设立高层住宅电梯的专项基金。电梯报废后,更新费用谁支付是一大解决难题。为避免出现多方互相推诿、无人出钱或资金短缺的被动局面,可在住宅小区买卖房屋时设立一定量的电梯专项基金。同时对它的交纳、管理和使用作出具体规定,或由当事人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

 

编辑:孙莉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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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九三学社 电梯安全 电梯维修 电梯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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