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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索赔1000亿事件真相 天价索赔依据在哪
高女士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并提交了3万字的上诉状。另据了解,高女士还因去年乘火车遭到某国旅集团相关人员等侮辱诽谤,于今年5月向北京另一基层法院起诉某国旅集团、铁路客运段等侵权,要求赔偿其名誉损失等共计1500亿元人民币。
一审法官曾对高女士释明多次法律,并联系高女士的亲属协助,但高女士坚持起诉,其亲属也表示她告状多年,根本就劝不动。
日前,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对高隽的起诉,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是正确的。但是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说理部分欠妥,高隽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立案条件,关键点并不在于起诉所涉及的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标准,而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日前,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高女士的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法官释法 为何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四种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本案中,高女士将某餐饮公司、某省公安厅列为被告,但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材料佐证其起诉的事实存在,故其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
立案登记制不等于全部立案
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葛磊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的相关规定,当场能够判定起诉、自诉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葛律师说,对当事人而言,法院如果认为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当场应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达到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坚持起诉、自诉的,法院可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
葛律师认为,立案登记制度最大的变化是老百姓打官司变得更容易,避免了过去法院系统审查过严,敏感案件不立不裁,不及时立案,长期搁置案件等情形。但立案登记制度实施后,虚假、恶意诉讼等现象可能会存在,同时不考虑诉讼成本、滥用诉权问题依然有市场。当事人一有纠纷就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无条件受理,稀奇古怪的诉讼不在少数,根本不考虑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对此应该加强对公众的法律宣传,或法院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惩罚力度。
编辑:杨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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