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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物权法》:付了车款没登记过户也有所有权(图)
原标题:解读《物权法》:付了车款没登记过户也有所有权
厘清物权纠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受理界限,明确善意取得中“善意”的认定标准,对生效法律文书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对司法解释相关内容进行了深入解读。
厘清民事行政诉讼受理界限
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未经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就不能取得及享有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争议涉及到登记就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支持这种观点的人范围颇广,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实践中出现民事、行政审判部门互相推诿以及民事裁判与行政裁判冲突的现象。
据程新文介绍,针对这一情况,司法解释(一)从两个方面作出规定。
在案件的受理上,规定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民事审判部门应依法予以审理。
程新文说:“涉不动产登记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针对的是登记行为本身,即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查的是登记行为的合法性。”
编辑:王沥慷
关键词:物权法 车款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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