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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鬼银行吸储4亿 实际造成社会公众损失1.49亿
此案一经发布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南京市中院经过二审,决定维持原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九年,何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半,并处最高五十万元的罚金不等。
张松涛介绍,这也是目前非法集资案的新特点,专业理财团队操作,作案方式花样翻新,令人防不胜防。“正如‘假银行案’一样,非法集资犯罪的行为人往往采用合法交易的形式来掩盖非法集资的目的,例如以养生、养老、医疗、保健等名义,并借助广告、名人效应及所谓政府扶持、慈善等进行非法集资。近年来,随着国家新的金融政策的推行,投资理财活动的活跃,非法集资也向投资理财、股权私募、资金运作等新兴领域扩展。行为人还通过网络众筹等信息化手段,在降低投资门槛的同时,大大提高集资的效率。”
最令司法机关感到头疼的是,由于民间融资需求的不断扩大,催生了一批一条龙、专业化的“服务团队”。这些专门从事此类犯罪活动“专业团队”,能够在短时间内集中力量进行宣传推广,迅速扩大社会影响,迅速吸收巨额资金,社会危害性极大。同时,骗子往往使用化名,在集资活动结束后携带巨额分成(最高达集资款额的50%)迅速逃离,隐蔽性强且难以追查,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也难以挽回。
此外,值得社会关注的是,非法集资受害者以中老年人居多,而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行为人以青年人为主,形成了鲜明对比。
张松涛告诉记者,“在我院2016年审理的案件中,有超过五分之一的非法集资犯罪人是‘90后’大学毕业生;而受骗上当者则多数是‘60后’左右的中老年人。手中有一定积蓄、不了解日新月异的金融诈骗术、难以抵挡年轻‘理财推销员’的‘亲情攻势’……这些都让中老年人成了骗子的主要目标。”
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以下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编辑:杨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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