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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新政: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创业“留职不停薪”

2017年03月23日 16:38 | 作者:吴为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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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4 可设创新岗位 实行弹性工作时间

事业单位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简称“创新岗位”),并按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通过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求的,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

创新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任职条件要求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符的科技研发、科技创新、科技成果推广能力和水平。

事业单位根据创新工作实际,可探索在创新岗位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便于工作人员合理安排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同时,事业单位可以设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事业单位设置流动岗位,可按规定申请调整工资总额,用于发放流动岗位人员工作报酬。

■ 追访

事业单位下属企业不在范围内

对于具体哪些人员可以享受上述创新创业的政策,人社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适用范围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的专技人员。除高校、科研院所之外的事业单位的专技人员,符合不同创新创业方式要求的,也可以提出申请。

“离岗创业的,须离岗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这位负责人表示,意见的规定既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专技人员积极参与创新创业,又避免一哄而起、“一窝蜂”式的离岗潮,对事业单位正常开展工作造成影响。

该负责人还明确,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包括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都不在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的范围内。

他表示,这主要考虑,一是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有关“逐步实现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与下属公司剥离,原则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不再新办企业,强化科技成果以许可方式对外扩散”的规定精神相一致;二是与事业单位改革事企分开的目标相一致;三是避免出现一些地方和部门担心的规避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的行为。

编辑:梁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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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人社部 事业单位 技术人员 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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