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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文先:“疏浚堵点”应成为电商监管主线
“脚”长大了,“鞋”还是原来的,焉有不磨之理?
与人类商业文明历史相比,电子商务只能算是“长河中的一朵浪花”。但就是这朵“小小的浪花”翻起了世界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也不敢小觑的“浪潮”。电子商务在中国从最初的“羞羞答答”,短短十年,已经以其鲜明的互联网时代特征,“野蛮”生长成了如今主流商业模式。
世界在享受电子商务带来的高性价比、方便快捷等诸多优点的同时,也不时遭遇着电商“恶心事”,如虚假宣传、伪劣产品、维权无门等。尽管我国政府相关部门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对电商的监管,也出台了许多地方性措施,但都未能从根本上扭转监管无力的事实,与社会期许相比差强人意。
原因何在?
笔者认为,根本原因在于电商是代表先进生产力、拥抱时代的产物。无论其外在商业模式,还是以互联网精神为本质特征的“内在血液”,都深刻把握了时代趋势,顺应了时代大势。而反观监管部门,无论是监管机制还是监管法规,都已经大大落后于电商发展实践。
“脚”长大了,“鞋”还是原来的,焉有不磨之理?
是“削足适履”还是“换履适足”,答案毋庸置疑。“新鞋”如何换?笔者以为运用互联网思维,建立符合电商发展实际的监管法律法规,应成为破局电商监管难题的首要良方。
一是打通电子商务监管法律体系。我国商务领域现行监管原则是属地管理。政府监管部门只能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划内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电商无论商品产地还是交易、配送等多环节都存在跨境,因而一旦违法行为产生,监管部门也往往陷入“鞭长莫及”的尴尬境地。这就需要人大和政府尽快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赋权监管部门建立一套法律支持的跨境监管体系,搭建起全国性的电子商务监管平台。
二是建立商品质量责任共担机制。电商监管很大程度上在于对商品质量的监管。政府相关部门作为国家法律赋予的监管主体,在质量问题上应切实承担起责无旁贷的主体责任。电商平台作为交易主体双方的中间人和获益者,理应为其自身商誉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在电商平台上销售的产品,电商平台应建立起综合性的考评机制和伪劣甄别机制,与政府监管部门建立起合理分摊的责任共担机制。
三是建立政府体系内多部门的联动机制。电商监管最大障碍在于交易主体双方的跨境。这不但与现行相关监管法规相抵触,更为不法商贩提供了天然逃避打击的“防空洞”。作为监管主体的工商部门而言,应建立起跨区域的调处机制,将现行制约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的各种法规“堵点”打通。在工商等主体监管部门外部,要建立起电信、公安、质检等政府多部门联动的电商执法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形成有效的立体监管格局。
四是建立精通电商规则的专业监管队伍。电子商务监管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商务监管。电商领域发生的商业侵损案件,大多具有隐蔽性、突发性,证据采集难等特征。这就要求监管人员不仅精通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还必须对计算机知识和电商交易流程有着相当深刻地了解。只有这样才能“先发制人”,将风险关口前移,有效净化电商交易环境,更好服务电商健康可持续发展。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高级会计师)
编辑:邢贺扬
关键词:石文先 疏浚堵点 电商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