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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高校设立“失物招领费”引争议 律师:不违法
校方
学生和校方各承担50%的奖励费用
孙浩睿介绍说,学校从2006年开始实行给予捡拾人员奖励的制度。捡到丢失物品的主要是学校的保洁员和后勤人员,也有部分学生,这些群体也是奖金的获得者。而学生丢失的物品涵盖了手机、U盘、充电宝以及没有拆封的快递等等,“一般是丢在教室里,校园的干道上,也包括食堂的桌子上”。
“2014年的时候,我们发现有一个很极端的例子,有一个同学一天之内丢了三样东西,三次到保卫处找他的东西。我们觉得同学们在保护个人物品的意识上可能确实不是很强,所以决定象征性地提倡学生自愿承担一半的奖励费用。”
孙浩睿介绍,如果丢失的是价值1000元以下的物品,捡拾者可以获得 10元的奖金,其中“学校要承担5元,提倡学生承担5元”。而如果丢失的物品价值在1000元以上,提倡学生承担10元的奖金。
孙浩睿称,设立“失物招领费”之前,学校最多一个月能奖励给捡拾者8000元到9000元。设立之后,今年开学至今,奖励金额不到2000元。“现在在学校里丢的东西基本都能找到,而且大家都有一个意识,丢了东西到保卫处去找”。
对于学校收取的“失物招领费”的具体流向,孙浩睿称,“保卫处收完学生自愿交的这部分钱以后,会把钱交给后勤,后勤根据数量再跟财务报备,领导签字之后再支付另外百分之五十的钱,最后一起把钱支付给捡拾人员,按月付钱。”
律师
设“失物招领费”
不违法但不可强制收取
学校设立“失物招领费”是否合理?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认为,制定失物招领收费的规则不违法,如果校方是强制收取,则涉嫌侵犯学生财产权,是违法的。如果是非强制性、自愿行为,则该规定欠妥。
韩骁表示,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我国立法鼓励上交遗失物的高尚行为,但并未规定是否应当由失主主动上缴“酬劳”奖励拾金不昧者。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角度,制定失物招领收取费用的规则建议失主给予拾金不昧者酬劳并不违法。
不过,韩骁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之规定,侵犯公民财产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学校强制收取该费用,学生有权保护自己的财产权不受侵犯。
韩骁认为,如果收取“失物招领费”是非强制性、自愿行为,则该规定欠妥。他表示,拾金不昧是我国传统美德也是拾金不昧者的义务,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且“如果通过奖金形式鼓励拾金不昧,那么是否是在把拾金不昧推向了‘交易’的层面,谈何不昧”。
此外,对于具体的收费标准,韩骁认为,如果是强制学生要缴纳5元、10元费用,则该标准不合法。如果是自愿缴纳行为,则不违法,但与我国公序良俗相违背,该规定欠妥。
关于钱款的管理,韩骁表示,其资金流向应当由学校公开账目,接受学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记者 张帆 王天琪 实习记者 王玲蔚)、
编辑:梁霄
关键词:四川 律师 招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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