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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用工形态下劳动关系认定难 网红、快递员维权难

2017年04月21日 09:29 | 作者:王烨捷 |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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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主审法官、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剑平指出,当前,虽然“网红”起诉直播平台公司的案子尚不多见,但在共享经济平台上注册的服务提供者起诉平台公司的案子不少,这类案件,原告即劳动者大多要首先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只有在劳动关系确认后,原告的主张才能得到支持。

但在本案中,尽管经纪公司向阿娇支付底薪,并对阿娇的行为有过一定的约束和管理,看上去像是存在劳动关系,但实际上,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她的起诉,认为不存在劳动关系。

王剑平说,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核心是劳动的地点、内容、方式、过程以及在即使无工作但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的情况下,还需受到用人单位的约束,约束的方式既包括规章制度,也包括具体的管理行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主播经纪协议》内容就开展网络直播活动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共同意愿;双方收入按“三七开”分配,阿娇主要工作于其家中完成,无需到被告公司办公场所上班,亦无需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因此,双方之间对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快递员送货途中受伤,权益得不到保障

类似情况,还发生在快递员小李身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顾颖,近期对共享经济平台的用工形态进行了调研。她发现,有些快递平台使用的“兼职快递员”,这些人在工作中遇到受伤等情况,维权不易。

快递员小李在某平台快递公司旗下的快递站工作。他的“直接”老板是快递站的负责人老王,每月从自己的银行卡里给小李打工资,没有固定月薪,所有收入全部按件计费,如果快递派送途中出现遗失,要从小李工资里扣除。

工作半年后,小李因派送快件过程中受伤,产生了“要求公司按劳动法规定补偿”的想法,诉至法院。

一审中,小李被认定与快递平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审中,二审法院做出了不予认定劳动关系的判决。

顾颖介绍,二审主要从“人身从属性”的角度对劳动关系进行判断。法庭认为,虽然小李每天早上到快递站报到、送货,但快递公司实际上并不关心小李的工作过程,而只是关注他一天工作的结果;虽然小李每天都要在快递站“打卡”,但这种“打卡”并不是起到了考勤的作用,而是用来计算他一天的工作量;快递公司并没有“使用”小李这个劳动力,它只关心劳动结果,而非劳动力的使用权;快递公司按件付费,多劳多得,这种做法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工资,也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按规定,劳动关系用工风险应由企业来负担,但小李派送中,如果快递件丢失要自担风险;工作用车应由用人单位提供,但小李只是向快递平台公司按月租借电瓶车。

编辑:梁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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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劳动 关系 网红 快递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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