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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职工未休年假 可获300%工资报酬

2017年04月24日 16:52 | 来源: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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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高院:加班费不得只计“基本工资”

加班、调休、没时间休年假,已成当下不少人的工作常态,在快节奏的工作之下,职场人士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劳动者的节日到来之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就劳动争议中的热点问题进行一一回应。


在京职工未休年假 可获300%工资报酬2

在京职工未休年假 可获300%工资报酬


记者在《解答》中看到,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可获得日工资收入的300%年休假工资报酬。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金曦表示,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与正常劳动工资报酬、加班工资报酬的性质不同,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100%部分)及法定补偿(200%部分)。如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记者在《解答》中看到,未休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并且,由于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点,劳动者每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应获得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时间从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算。

比休年假更加频繁的加班,如何计算其费用呢?《解答》中显示,如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用人单位按月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发放的工资。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编辑:杨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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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在京职工未休年假 未休年假可获三倍工资报酬 三倍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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