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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员工超时工作成常态 劳动法也可以不遵守?
改变“不裁不能审”制度
劳动法还有一条备受质疑的规定,就是劳动争议先仲裁后诉讼的程序设计。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前置在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法院办案压力不断增大的背景下,对案件分流起到了不小的作用。”南京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授周长征说。
“但是,劳动争议处理设置仲裁前置,却直接降低了劳动争议的处理效率。”时福茂建议取消这一规定。
作为一名律师,时福茂接触过不少案例:“由于仲裁前置延长了劳动争议处理时间,再加上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案件不了结,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就处在不确定状态,这让劳动者陷入了经济、精神的双重压力。”
因此,时福茂建议,在立法上改变现在“不裁不能审”的制度,提高仲裁效率,或直接对部分案件一裁终局,减少环节,降低成本,尽快落实执行事宜,有利于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劳动关系。
除此之外,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60天的时效规定太短,劳动者稍有疏忽,就容易错失保护自己权益的渠道。”时福茂指出。
时福茂建议,可适当延长申请仲裁的时间,为文化层次不高、保护意识不强的劳动者留有一定的时间。
增加用人单位违法成本
“劳动法确实该大修了!”周长征指出,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相对于劳动者所受到的侵害力度明显不够,难以对违法用人单位形成足够的威慑力,这也是用人单位一再违法甚至知法犯法的重要原因。
“同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力量不足、手段有限、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直接影响劳动法律贯彻落实。许多地方仅对投诉举报的案件进行查处,不能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周长征说。
周长征认为,应赋予劳动监察部门更多执法权,劳动监察部门可发挥主观能动性,探索从“有举报再介入”转变为“主动介入”,从源头上遏制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害。
“对于违法单位应加大处罚力度予以严罚并责令整改。同时,建议提高赔偿或处罚标准,增加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周长征说。
时福茂认为,还应当重视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工会是企业与职工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职工群众利益的代表和维护者,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应切实发挥工会的各项职能。”
“各级工会应将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利益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落脚点,重点做好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权益维护工作,为劳动者提供便捷、专业、有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时福茂建议。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劳动法 劳动 工作 劳动者 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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