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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报废车辆 法院岂能犯法
去年11月,南宁市民卢先生参加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的一起司法拍卖,哪知拍到手的却是一辆已经被强制报废的车辆。半年多来,为了这辆轿车能顺利过户或者退还给法院,他在南宁、防城港两地来回奔波,问题仍无法解决。防城区人民法院表示,该车是否报废,竞拍者应该在拍卖前自己去查询。(7月20日《南国早报》)
拍卖方应当明确告知拍卖标的的真实情况,这是保障消费者、竞拍人知情权的最基本措施。人民法院拍卖一辆根本不能办理证照、无法上路必须强制报废的汽车,不告知大众其是一辆报废车,让竞拍人误以为是正常的二手车,这种拍卖行为显然是把竞拍人当冤大头,侵犯了竞拍人的知情权,实质上更是拿法院自身的司法公信力为报废汽车作保,欺诈竞拍人,行为相当恶劣。
事实上最根本的问题是,从法律角度说,人民法院拍卖报废汽车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从一开始就不合法。
《拍卖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同样规定,已经办理报废手续的各类机动车,虽未办理报废手续,但已达到报废标准或在一年时间内(含一年)即将报废的各类机动车禁止交易。
由此可见,报废汽车禁止上市交易,法院压根就不该拍卖报废汽车,报废汽车应当交由专业企业直接进行强制报废。法院拍卖报废汽车,这是知法犯法,不只是让法律碎了一地,更是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另一方面,根据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对于人民法院拍卖报废汽车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介入,依法惩罚涉案法院,不能轻饶和放纵这种拍卖报废汽车的违法行为。
总而言之,司法拍卖不能为所欲为,必须在守法的前提下进行。否则,这种违法的任性拍卖行为,最终损害的是司法机关的公共形象和公信力,背离依法治国战略,不利于法治社会建设。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报废 汽车 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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