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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原副省长一审宣判:没收违法所得超1295万元

2017年07月26日 09:06 | 来源:人民政协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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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走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

这个案子走的是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个特别程序,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教授樊崇义曾介绍,“特别程序”是在不定罪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遗留下来的财产依法没收。纪委可以把违纪所得移交到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和举证,最后通过法院来判决。


山西原副省长一审宣判2

山西原副省长一审宣判


按照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任润厚不是孤例。

从前不久在贵州举行的“大检察官研讨班”上,记者了解到,今年1月,最高检与最高法共同制定了《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共对6起犯罪嫌疑人死亡、逃匿案依法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其中,就包括任润厚。


被花掉的237.7万,怎么办?

任润厚花掉的237.7万违法所得怎么办?还要不要追缴?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王文华教授告诉记者,对于这部分钱要怎么处理,刑诉法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并没有明确规定。

理论上讲,似乎只要是违法所得,都应当予以没收。

然而,不同于刑法上对罚金制度的规定——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对违法所得的没收特别程序,刑诉法只是规定法院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但并没有像罚金制度那样,规定随时追缴。

王文华说,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

“毕竟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在未定罪前提下的一个特殊程序,同时考虑到法院裁决的稳定性、安定性因素,”王文华说,“如果法院已经下了裁定且生效,那么将来再发现涉案人员另有财产,也很难再启动特别没收程序进行追缴。”

通俗来讲,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已经死亡的任润厚,即使未来发现其还有财产,也不宜再一次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其在生前消费支出的违法所得237.7万进行没收。

“除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现,或者发现是其他的犯罪所得,可以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的特别程序。”


编辑:杨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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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山西原副省长一审宣判 山西副省长一审宣判 副省长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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