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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手稿拍卖纠纷 媒体:立法应及时“补短板”

2017年08月07日 20:26 | 作者:沈彬 | 来源: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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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名人的文稿、手札、笔记,一直是收藏行业的热点,已有过很多的法律纠纷。核心问题是,文化名人(及其继承人)对市面上流传的自己的文稿拥有怎样的权利?在物权流转、交易安全与当事人的著作权、隐私权之间,法律怎么做平衡?

从《物权法》角度及之前相关判决来看,此案对齐心的主张未必有利。《物权法》为了保护物权的正常流转明确了两大原则: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根据前者,手稿属于特定物,法律推定其属于“合法占有人”,而不是“原作者”。按后者,除非是盗窃的赃物,第三人可以通过支付合理的价格善意取得所有权。

比如,2014年周作人之孙等诉嘉德拍卖公司,要求返还被拍卖的周作人、鲁迅的共同手稿,但法院并没有支持,法院认为:动产物权是以“占有”为公示公信原则,物品为第三人所占有,在不能确定第三人的占有是非法占有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周吉宜等人对物品享有的权益。

回到本案,齐心表示,类似“卡片柜”,自己曾有不止一箱,其中一些多年来陆续送人,剩下的大多不知去处。那这次被拍卖的“卡片柜”到底是“遗失”的,还是送人之后被辗转到“孔网”上的?如果是“遗失物”可依法索回;如果是后者,原作者已经丧失对“卡片柜”的所有权。

说到底,旧书、文稿的流传,本来就是“故纸堆里的生意”,像之前莫言的手稿拍卖风波中,本来莫言的手稿已经被出版机构当成“垃圾”处理了,有人慧眼识珠发现了其中价值,这样的“眼光”应得到市场回报,否则草稿早就化成纸浆了。也是因为“故纸”行业的特殊性,平台很难核实拍卖品的来源,更不会要求出具委托书了。

但从另一方面说,作者对作品在没有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就被人拿来赚钱反感,也属正常。

客观地说,手稿“流转”之后的所有权问题,仍是个法律短板。《物权法》原则上保护物的“交易安全”(除非属于被盗赃物、“遗失物”),但手稿有着明显人格权属性,不应混同于一般物。当下已出现了这么多纠纷,立法机关能否及时补上这块短板?(沈彬)

编辑:梁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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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手稿 拍卖 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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