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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天曝三起女童猥亵事件:为何还有网友为此"洗白"
四天曝三起女童猥亵事件:为何还有网友为此“洗白”
什么事情比一起猥亵女童事件更令人震惊?答案是两起。而近四天曝出三起女童猥亵事件,让舆论场把目光聚焦于此。
近日,南京火车站男子当众猥亵女童的消息引发舆论巨大关注。但是,随着后续剧情发展越来越“步步惊心”,竟有网民为此事件“洗白”。
更出乎意料的是,随着舆情逐渐火热,同类事件接踵而至,巧合的是,这些猥亵女童者都疑似是女童们的亲人或熟人。
面对事实的批判与拷问,社会是否应该反思:究竟谁该为女童猥亵事件负责,究竟如何制止“女童之殇”,当家庭从避风港沦为犯罪围城、社会又该如何为女童撑起一把人身安全的保护伞?
被猥亵女童为养女,曝光背后“怪象”层出不穷
吊诡的是,这则热点舆情中,最先感受舆论冲击的,竟是位无辜者。
媒体人李炳鑫“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只因长相酷似“猥亵男”,他被网友“人肉”出来千夫所指,而扩散“人肉”信息的微博大V@古风同志在收到李炳鑫的辟谣私信后不但未及时澄清信息,“还美滋滋的发微博说自己上了热搜”。
随后,最早曝光男子当众猥亵女童消息的@作家陈岚,在一天内陆续收到了2000多条威胁和辱骂私信,有网友扬言要“出钱5万,打断陈岚的腿”,“出10万买你的一只手”……事情愈演愈烈,陆续有人在网上公布了陈岚的详细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她本人和助理还接到大量骚扰电话,以至于她“很多时候必须关机或开飞行模式”。
这边闹得正欢,那边警方也并没有袖手旁观。
随着警方的介入和调查,涉嫌猥亵女童的男子段某某被刑拘,警方通报与其同行的两名成年人为段某某父母,女童为段某某父母的养女。
“果然不是亲生的!”面对这一调查结果,不少网友如此感慨,并质疑涉事段家父母是否有收养资格。对此,有媒体跟进报道,称相关部门已就收养关系等相关问题,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但进一步的举证调查“还需再等一等”。
然而,正当人们以为,网络舆情已经回归理性,“剧情”朝着正常轨道发展的时候,一些“辣眼睛”的言论出现了!
如有网友认为,曝光猥亵一事是“去伤害这种两情相悦的纯真美好的爱情”,称曝光者是“道德婊”,其行为“毁了一个家庭”!
有网友看过报道后和照片后,“觉得是正常的兄妹关系,亲昵的摸下妹妹,很正常,只不过时间不对,哥哥把妹妹还当做是小孩儿,忽略了妹妹的隐私”。该言论下,还有人表示赞同,觉得“这也就是父母在旁边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的原因,亲人之间的亲昵被冠以猥亵实在不可思议”。
一位网友在一篇就此事探讨童养媳恶习的文章下留言,认为童养媳是风俗、是风气,“是人家的自由”。
@有态度网友071fIp:管得真宽,就算别人是表兄妹,古时候和表妹结婚的人多的是,真爱你想怎么样。
@阳光的网友 :网络喷子很恶劣,严重干扰人家正常生活。那个偷拍的**想出名发疯了吧,不得好死。
猥亵女童背后,有些网民评论“无耻又无知”
在本次男子公开猥亵女童一事中,被误认成嫌疑人的学生李炳鑫和最先为事件发声的作家陈岚成为网络暴力的无辜受害者,若不是两人的职业属性让他们拥有一定发声权,更懂得如何用合理手段维权,及时获得了大量网民的理解和支持,恐怕两人受到的伤害更甚。
但比起上述两人所遭遇的“网络踩踏”,个别网民为猥亵者开脱,甚至大肆在网上发表不恰当言论,其性质已经不是用“直男癌言论”可以一笔带过的。
这些言论的逻辑似乎认为,亲人之间可以无底线地“亲昵”;个人自由不可侵犯,“何况这还是老祖宗留下的传统”……难怪有网友将这些思想称为“封建余毒”,提醒发表言论者“大清早亡了”!认为其“无耻又无知”。
当然,是非曲直,唯有法律能判断。
首先,段家父母对养女的收养是否合法还需要警方进一步调查。但根据我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合法收养: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并且年满30周岁。在该案中,根据公开信息来看,嫌疑人的父母似乎并不符合第一条规定。但由于收养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因此,该案的小女孩是否为嫌疑人家庭合法收养,还有待警方进一步调查。
其次,纵然“两情相悦”,若当事女童未满14岁,在法律上属于儿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中明确规定,“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该案中嫌疑人举动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讲,似乎都有猥亵之嫌,“两情相悦”也无法“拔苗助长”。
再次,在该案中,有网友指出小女孩可能是嫌疑人家里为儿子买的“童养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违反本条规定就构成违法行为。”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自由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而且买卖人口属于明显违法行为。显然,如果这一假设经警察调查后属实,那就不只是猥亵女童那么简单了。
但面对网络舆情中,有网民反为猥亵者开脱的事实,却引发了部分网民的反思:我们的女童保护意识是不是还不够普及?
编辑:秦云
关键词:女童猥亵事件 猥亵女童事件 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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