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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书记山西之行后的五天 各地省委书记赴一线
中纪委机关报答疑解惑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后,一些小伙伴对具体内容产生了疑问,对此,《中国纪检监察报》近期发表系列文章为大家解疑释惑。
有人指出:监察委员会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负责并接受监督,为何又能将人大机关纳入监察范围?甚至有人觉得,这不是“儿子”管“老子”吗?
中纪委机关报回应称,这是没有理解监察法草案中所明确的监察范围和对象。
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是“人”而不是“机关”。也就是说,监察的是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职务行为,该公职人员所属的单位不是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
还有一个小伙伴们普遍关心的问题:谁来监督监委?
其实,通读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不难发现,全国人大常委会试点决定和监察法草案依法在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的同时,规定了严格的监督机制,强化对监察权的监督制约,防止出现“灯下黑”。
一是党委监督。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本身就包含着监督。
二是人大监督。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监察机关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三是内部监督。监察机关设立专门的干部监督机构,强化对监察权行使的监督。内部机构设置体现反腐败工作各环节既相互衔接又相互制衡的理念,强化制约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四是与司法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腐败案件的调查由监察机关负责,查明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可以退回进行补充调查。
五是人民群众监督。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等行为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
在全国推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作为“施工队长”的省委书记已站到一线,纪委负起专责,精心筹划,推动了这张改革蓝图在全国各地形成生动实践。
编辑:周佳佳
关键词:中纪委书记 山西之行 省委书记赴一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