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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裁判文书说理搭建“心桥”
《指导意见》为搭建一座通往人心的桥梁进行了精心安排。从立意到选材再到实施,都以沟通人心作为着眼点,以赢得人民群众认同,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过去,人们对于裁判文书的兴趣仅限于了解裁判结果。这种语境下,判决书“于法有据”就可定分止争。但在法律知识随手可查的信息时代,“于法有据”非但不能成为平息纷争的利器,有时反而可能成为引爆舆论的漩涡。“正当防卫”“自首”“立功”等专业术语都可能成为街谈巷议的热点。人们对于“为什么”的兴趣远远超过“是什么”,对于理由的兴趣远远超过结论。此次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是对这一日益蓬勃的兴趣的正面回应。
兴趣发乎内心,对兴趣的回应就是与人心的沟通。从这个角度看,《指导意见》旨在通过裁判文书说理,为司法搭建通往人心的桥梁。可以说,《指导意见》是一套涵括立意、选材、实施的完整方案。
就设计理念而言,《指导意见》第一条即提出裁判文书说理的目的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一目标定位是对法律与社会的关系这一经典论题的有力阐释,它从裁判的角度重申社会认同之于司法的重要意义。归根结底,法律与社会的沟通在于人们对法律的认同。这种认同基于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的公平正义,它是裁判获得可接受性的重要来源。因此,《指导意见》对于说理的基本定位是立足法律、面向社会。
就选材而言,《指导意见》精准地选择通过裁判文书来承载设计理念。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能为人所感知。裁判文书的特性决定它是传递公平正义的最佳介质。首先,裁判文书承载着法律结论,是最受关注的法律文件。其次,裁判文书向全社会公开,它的受众之广、影响力之大令其他非规范法律文件无法企及。这让它成为释法说理的最佳平台。
就实施方案而言,《指导意见》为实现前述设计理念做了合理、可行的制度安排。
其一,确立争议解决导向,让裁判机构由独白走向对话。而今,过去法官们在写作裁判文书时只需为自己的判决找到正确的法律依据。
《指导意见》第一条即指出裁判文书应“发挥裁判的定分止争”的作用。这一目标确立了争议解决在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过程中的导向作用。《指导意见》第五、七、八条均突出了争议解决的重要地位,不论是事实的争议、举证的争议还是法律适用的争议,都要求法官进行回应并给出理由。第七条甚至要求法官“逐项回应争议焦点并说明理由”。
其二,阐明判决思路,让裁判过程由封闭走向开放。尽管裁判文书都会给出判决结果的法律依据,但不一定披露判决形成的思路过程。鉴于此,《指导意见》将“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作为裁判文书说理的基本要求。《指导意见》第三条要求“围绕证据审查判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说理,反映推理过程”,第六条要求采用推定方法认定事实时“阐释裁断的形成过程”。这些要求都是为了让社会公众了解判决做出的依据。这种开放的态度有两大好处。首先,能够促进公众认同。社会公众会因为这些信息的开放而加深对判决的理解并予以认同。其次,这些开放的信息给了社会公众更多的对话机会,公众在思考判决形成过程时有更强的参与感,有助于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思维。
其三,丰富判决理由,让裁判依据由单一走向多元。说理是民主社会的公共话语形式。裁判文书说理也不外乎此。这意味着,裁判文书说理面向的应当是社会公众,而不只是当事人或法律专业人士。裁判文书说的理应当是能为普罗大众理解的道理。为此,《指导意见》从形式与内容两方面做出规定。一方面,就理的形式而言,主要要求理的表达清晰、准确、规范。《指导意见》的第二、十一、十二、十五条都就此做出规定。为方便理解,《指导意见》甚至在第十四条中建议法官在必要的时候运用附表、附图等方法辅助表达。
另一方面,就理的内容而言,《指导意见》并不拘泥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而是充分考虑社会价值、社会规范在赢得公众认同方面的重要作用。《指导意见》第二条提出“事理”“法理”“情理”“文理”四理兼顾,前三理皆与内容有关却都不限于法律,甚至是法理也应包括“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第十三条则明确将“公理、情理、经验法则”等列为依据。理由的多元化可以补足法律的局限性,为事实的建构、法律的解释提供更为充分的支持。相比法律专业知识,公理、情理、经验、常识等裁判依据更容易为社会公众所理解、认同,更能促进法律认知与社会认知的协调,进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此外,《指导意见》还充分考虑了方案的可行性。《指导意见》第八、九条分别列举了需要强化说理和简化说理的案件类型,体现了繁简分流的基本思路,在不增加法官负担的前提下追求事半功倍的效果。《指导意见》第十六至十九条则为裁判文书说理设计配套机制,以保障裁判文书说理的推行。
总体来看,《指导意见》为搭建一座通往人心的桥梁进行了精心安排。从立意到选材再到实施,都以沟通人心作为着眼点,以赢得人民群众认同,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不仅反映出新时代司法理念的与时俱进,还体现了法律与社会的融通,为法治社会的确立提供支持。更令人期待的是,裁判文书有望成为公共说理的阿基米德支点,通过裁判文书说理培育全社会的说理文化,促进说理社会的早日形成。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裁判 文书 指导意见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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