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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正式施行
本报讯(记者 朱英杰)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下简称“学位法”)。2025年1月1日,学位法正式施行。
据悉,198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其确立了我国的学位制度。而在学位条例基础上制定的学位法,是自1981年1月1日学位条例实施以来的第一次全面修订,是学位工作和教育法治建设的一项重大成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学位法强调学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学位法系统构建了中国特色的学位法律制度。坚持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的基础上,把实践探索的专业学位写入法律,明确学位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同时,在学位授予条件中,区别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明确不同的要求。
学位法还明确了学位授予资格取得的条件和审批的主体、程序,并规定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自主审核制度,扩大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此外,学位法还提出,国家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优化学科结构和学位授予点布局,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可以根据国家重大需求和经济发展、科技创新、文化传承、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需要,对相关学位授予点的设置、布局和学位授予另行规定条件和程序。
编辑:位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