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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提案办理协商的“三个环节” “四种形式”

2014年02月11日 20:45 | 作者:何峰 |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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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用办理协商的“四种形式”。

  一是重点提案办理高端协商。重点提案是体现党委、政府工作重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关键和反映现实主要民意走势的提案。重点提案的选择要突出针对性、前瞻性、全局性和紧迫性。重点提案的办理协商,更需要综合统筹,整体运作,高端协商,通常由政协主席会议与政府部门联合协商,共同督办。可将政协主席专题协商会与主席会议成员集体督办提案有机结合起来,采取政府领导通报情况、重点提案者发言、主席会议成员集体视察督办的方法步骤进行。这样既较好地实现了提案办理中协商与监督的有机结合,也通过协商推动了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促进了重点提案办理的落实。

  二是类似提案办理集中协商。类似提案是指在提案的内容上趋于雷同和相似的提案。在提案的征集和整理中,类似提案占有较大比例,协商办理往往集中在某一个承办部门和单位,给办理协商带来一定的难度。对此类提案的办理,应统一归纳,协商整理,明确主要内容,抓住重要环节,使委员的意见建议更加集中,组织委员或委员代表与承办单位进行统一办理协商。这样既可提高办理协商的效果,也便于承办单位集中精力办好同一类提案。

  三是综合提案办理联合协商。综合提案是指一个提案提出的意见建议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提案。对委员们提出的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协商办理的交叉性、边缘性、综合性的提案,应实行主办单位牵头、政协提案工作部门协调、协办单位密切配合的联动机制。办理时,政协提案工作部门应组织委员与主办单位和协办部门共同沟通协商,做到主次分明、部门共商、区间协作、相互沟通,优化联合协商程序、方式方法和程序步骤,提高联合办理协商的实效性。

  四是累积提案办理持续协商。累积提案是指委员连年提出,因条件限制承办单位没有按时办理完毕、或办理不到位、历年累积下来的提案。据统计此类提案占有一定比例。对此类提案的办理,更要加强委员与承办单位的联系沟通,坚持办理的连续性、衔接性和不间断性,让承办单位了解政协委员的关注点,注重持续协商,跟踪督办,使累积提案分阶段、有步骤地加以办理落实。

  (作者系江苏省徐州市政协教文卫体委员会副主任)

编辑:刘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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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提案 协商 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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