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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建设法治中国形势加快税收征管法修订进程
——访全国政协委员、税务总局副局长宋兰
■记者:您提到第三方信息获取在税收征管中十分重要,请问这些信息有什么作用?在修改税收征管法时应如何规范?
宋兰:涉税信息是税收征管的重要证据,情报交换是部门信息共享的重要手段。纳税人从事应税行为,必然会与其他纳税人或组织机构发生各种关系,其间形成的记录是确定其纳税义务不可或缺的证明,特别是在以纳税人自我申报为主体的征管模式下,税务机关审核监督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和风险管理的主要依据,大部分来源于纳税人的涉税信息。目前许多国家都立法建立了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把来自与纳税人应税行为有关的第三方信息(如工资和其他雇佣关系有关的款项、雇员附带福利、利息等所得信息、交易信息、资金状况信息等)的采集和使用,作为税源分析、风险管理的主要手段,并规定了税务机关对信息保密的义务,以保护纳税人的隐私和秘密。当前,我国税务部门已经与人民银行、工商管理、海关、质量技术检验等部门建立了良好的信息合作关系,但还需要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规定包括政府相关部门在内的涉税信息占有者,向税务机关及时准确提供涉税信息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税务机关获取第三方信息的法定权利,以便更充分地应用第三方信息,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强化税收管理,促进公平正义。
■记者:一部好的税收征管法应该既便于税务机关执行,又便于纳税人遵从,您认为现行税收征管法还需要做哪些方面的修订?
宋兰:针对现行税收征管法存在的问题,经过广泛征求意见,我们建议还要从以下几方面修订完善。一是在纳税人权利保护上,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减少纳税人法律规定之外的税收责任,降低税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弹性,完善税务救济机制。二是在自然人税收管理上,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配合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等改革,研究完善自然人税收征管制度,建议立法机关在税收征管法中增加相关内容,奠定自然人税收管理的法律基础。三是在注册税务师法律地位认定上,要明确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法律地位。四是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上,全面清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项目要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防止随意增减,随意收放。五是在税收征管法与有关法律制度衔接上,如修订后的行政强制法、处罚法、许可法等的衔接工作,做到相互匹配、表述一致。由于近年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暂行条例都作了修订,税收征管法要做相应的调整和补充,体现税收征管程序法与税收实体法的统一性。
■记者:请您介绍目前税收征管法修订进展情况如何?
宋兰:税收征管法修订被列入人大五年立法规划后,税务总局及多次召开专家专题论证会和修法研讨会,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几易其稿,2013年5月形成税收征管法修订案(送审稿)上报国务院,6月份国务院法制办开始征求相关部委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目前送审稿还在法制办审核中。现在,税务总局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税收制度改革要求,成立了税改领导小组和税收征管法修订工作小组,正在抓紧研究修改调整有关内容。
■记者:修订税收征管法,除了税务部门的努力外,还需要社会各界配合做好哪些工作?
宋兰:税收征管法重新修订涉及到各方利益调整和权利义务变化,各级各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至关重要。如修订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条款,就离不开政法系统的密切配合,涉税信息获取,公安、工商、人行、国土、民政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必不可少,我们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磋商,列出修法责任清单,共同做好修订工作。当然,加快推进税收征管法修订工作,及早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更离不开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坚强领导和高度重视,共同推进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完善。
编辑:罗韦
关键词:税收 征管法 信息 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