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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破冰”

2014年05月22日 10:21 |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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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入预算管理

  推动制度化建设

  “地方政府性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是一个大方向。《办法》明确提出,在试点地区积极推进债券资金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将起到先行先试的作用。”白景明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28条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此次《办法》规定试点地区“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发自还地方政府债券,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发挥好试点的改革先锋作用,重要的一方面就是探索预算管理纳入机制。

  “这意味着要把政府债券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支出,不得随意变更资金用途。”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表示,“自还”意味着信用风险的存在,应该在信用评级、信息披露、承销流程等方面,加强监管和风险防控。他同时建议进一步强调“财政法定”的理念,加快推进预算法修改,并考虑制定公债法,以规范国债、地方债券的发行与偿还。

  广东省财政厅财科所所长黎旭东认为,债券自发自还试点是一个进步,为地方发债提供了一种新的工具和手段,同时将地方债务推向显性化,有利于地方债务的管理。“但同时需要地方政府更加自律,力争形成良性机制。”(经济日报记者 崔文苑 曾金华)

 

编辑:罗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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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债券 地方政府 试点 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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