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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救灾央企凸显“脊梁”作用
央企履行社会责任一以贯之
“从实践上看,近年来,企业重视社会责任已成趋势。鲁甸地震发生后,央企按照国务院国资委指示,立即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大灾大难中尽显央企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高明华表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义务性质的社会责任,如环境保护、提供高质量的和安全的产品和服务等;二是非义务性质的社会责任,如赈灾捐款捐物、资助教育事业等。前者是强制性的,后者是自愿的。
“本次抗震救灾中,如电信企业保障通信的畅通、电网企业保障电力的供应等,这些社会责任是义务性质的;而有些社会责任则是非义务性质的,如捐款、捐物等。”高明华表示。
“央企积极参与各类救灾行动,履行社会责任,是有光荣传统的。”许保利也表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由央企的性质和使命所决定的。
也正因此,国资委一直高度重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工作,并要求中央企业发挥表率作用。2008年国资委出台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2011年,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十二五”和谐发展战略实施纲要》。2012年5月,国资委又成立了中央企业社会责任指导委员会,进一步加强了对央企履行社会责任的工作指导、战略决策和制度完善。2014年,国资委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推动中央企业进一步深化社会责任意识,完善社会信息披露和沟通机制,不断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切实实现中央企业与经济社会环境的和谐发展,努力成为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率。
不过,尽管央企近年来履责水平不断提高,但公众的满意度并未同步提升。有业内专家认为,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公众期望值高。公众会认为央企占有大量公共资源,社会责任履行应该非常好,已远远高于对一般企业的要求;二是公众对中央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时有矛盾,很难回应;三是我国正处于改革深水期,很多矛盾集中在央企身上体现。
对此,广东省社科院国资监管研究中心主任梁军认为,在一些人看来,所谓的资本回报率,是衡量企业存在合理性的唯一指标,而忽视了企业对国家、社会和国民的责任,忽视了国有企业脱胎换骨的改革变化。
“更容易被忽视的是,从这次抗震救灾中可以看出,虽然由国务院国资委下达了抗震救灾的动员令,以央企为主力的国企方阵奉命而行,但是,从具体而微的每一家国企,以及每一位国企员工的行动态度和投入力度来看,这绝非行政命令所能及。更大的动因在于,这是国企属性的本能反应,是国资系统持之以恒培育企业社会责任的作用。”梁军认为,除了抗震救灾,在事关国家和民族利益、人民福祉的许多方面,国企都承担了大量显性和隐性的社会责任,而这些付出,在“资本回报率”数据比较中是看不到的。
编辑:罗韦
关键词:企业 央企 责任 抗震救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