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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交易披上合法外衣 法律滞后掣肘公共资源交易改革

2014年08月21日 09:24 | 作者:王昆 |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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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建立电子监察系统

  业内人士表示,既然国家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那么相关的法律制度应及时进行调整。否则在推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中,还会形成新的腐败。

  张力建议在招标投标法的实施细则中增加“议标”招标方式,对质疑的程序详加规定,并把司法机关的司法审查引入进来,形成完整的制约机制。同时,制定《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办法》,并逐步建立招标代理信誉评价制度,使信誉好的招标代理机构能够更好地发展。

  李某则建议,缩小招标代理机构的权限,招标代理机构不能由招标人去选,应由公平的第三方机构随机抽取。法律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能够进入评标室组织专家评标,但招标代理机构不应进入评标现场,应让评标委员会专家自行独立评标。

  针对部门权力缺乏约束的现状,张力则建议,要建设覆盖重要行政职权和行政监察重点领域的综合电子监察系统,将行政审批、公共资金、公共资源交易等纳入监察范围。

  李俊峰表示,要减少招投标领域的腐败问题,目前较为可行的办法有三条,一是“透明”,二是“盲评”,三是“纠责”。

  “透明”就是信息公开,不但要公开招标公告、中标结果,而且应当公开中标与未中标标书核心内容的差异、各位实名专家的意见、中标单位的事实与理由;“盲评”就是评标专家由统一的计算机系统在专家库中随机抽选,由独立的评标工作机构负责组织专家对标书进行评议,在评标结果确定和公开之前,专家名单组成对招标、投标单位保密;“纠责”则是建立明确、可行的相关民事、行政、形式法律责任制度、追诉体系,加大招标、投标单位、代理机构、专家等主体违法行为的法律风险。

 

编辑:罗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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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招标 交易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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