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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等7试点省市司法体制改革方案已开始实施

2015年01月21日 11:07 |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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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则要求主审法官对其独任审理的案件自行签发裁判文书,承担办案责任,院长、庭长等不再签发本人未参加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这是权力运行的基本要求。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被赋予了更多的权力,当然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上海、青海的方案提出建立办案人员权力清单制度,明确各项权利行使的相应责任,以此加强对司法权力的管理监督。海南给每一个案件都设定了终身识别“二维码”,当事人只需通过扫描二维码,案件立案时间、案号、案件办理流程与相关负责人、案件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姓名,以及案件判决时间、判决文书等相关信息将全面呈现。

  改革向基层一线倾斜

  “当上了法官、检察官,为什么还要辞职?”当社会上还在对辞职法官、检察官的个案惊诧时,基层法官、检察官流失的严重程度,已引起高层注意。2014年北京市两会期间,“法官流失”现象就被写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

  造成法官、检察官流失的原因有很多,但工作压力大、薪酬待遇低、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不足等问题被“吐槽”最多。解决这些问题,既需要良好的顶层设计,健全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制度,更需要司法资源向基层、向一线倾斜。

  “相对其他试点省份,湖北试点方案的最大特色是坚持政策导向基层。”“湖北方案”提出,待遇上要垫高“地板”,努力提高基层法官检察官经济待遇,确保办公经费、办案经费和人员收入不低于现有水平;等次上要抬高“天花板”,规定基层法官检察官员额比和选升名额占比明显高于省、市两级。

  法官、检察官的待遇问题要解决,而他们因为职务行为而遭受的解职、降级等不公正行为更需要得到纠正。2014年11月19日,全国首个法官遴选委员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遴选委员会宣告成立。9名委员中除原广州市中院院长、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树坚为常任委员外,其余8人为法官、检察官、学者、律师等,广东省高院的领导班子无一人担任委员。这正符合中央的要求——中央司改办负责人曾经表示,遴选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既有经验丰富的法官和检察官代表,又有律师和法学学者等社会人士代表。

  省级遴选委员会推动实现省级统管

  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一度被视为司改四项举措中最具震撼性,也最有难度的一条改革措施。

  改革框架意见明确了试点地区省级统管的改革路径:建立法官、检察官统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机制。

  12月13日,全国首个省级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上海市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成立。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包括遴选、择优选升、惩戒三项,负责全面考察法官、检察官参选人选的各方面表现和业绩,从专业角度提出遴选、惩戒等建议。按照“统一提名、党委审批、分级任免”的制度安排,委员会将对上海全市的法官提出遴选、惩戒意见,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按规定程序审批办理。这一制度安排也被评价为“直接关系到法官、检察官市级统一管理制度的落地实施。”

  除了遴选(惩戒)委员会,大多数试点方案都对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做了原则性的安排。广东、贵州的试点方案就明确,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具体包括市级、县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由省级党委管理,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机构编制统一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归口管理。而在财政经费保障方面,多数试点方案均明确,实行法院、检察院经费、资产由省级统一管理,市、县两级法院、检察院作为省级财政一级预算单位,向省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预算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

  “省级统管”后,上级是否会对下级造成行政影响?是否会影响审级独立等问题?对此,贺小荣表示:统管将只是依托省一级的制度平台统筹管理,并不是系统内部的垂直管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仍是监督指导关系,不是领导关系。审级独立将不受侵害。记者彭 波

 

编辑:刘妙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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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官 司法 检察官 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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