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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蚌埠"3·4"玉器店大劫案罪犯被执行死刑

2015年08月11日 13:13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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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不服一审 上诉期间供述漏罪

  2013年3月28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公诉机关指控,对王春晓、王举作出一审判决:王春晓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举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判令王春晓、王举连带赔偿老马的妻女丧葬费20320元。

  判决后,王春晓对刑事判决不服,老马的妻女对附带民事判决不服,分别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案件上诉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后,不知道是出于良心发现,还是希望用立功来为自己开脱,希望保命的王春晓在二审期间,主动向法庭供述了2011年7月7日抢劫“政通金银店”的犯罪事实。

  据王春晓交代,2011年7月7日,王春晓伙同蒋佳佳、王中山(均另案处理)驾驶一辆套牌车,窜至山东省单县蔡堂镇政通街王某经营的“政通金银店”内,持刀和玩具枪先是对店主进行威胁,随后砸开柜台,抢走柜台里的金银首饰后逃窜,后在河南夏邑销赃,所获赃款15万余元被三人瓜分。

  因存在漏罪,2013年5月27日,安徽高院依法裁定撤销了蚌埠中院的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蚌埠中院重新审理。2014年2月21日,被告人王春晓、王举在安徽蚌埠重新接受审判。

  开庭当天,闻讯赶来旁听的群众挤满法庭。看着被告人席上低着头的王春晓和王举,人们小声地议论着。坐在法庭上的老马的妻女强压着怒火,不时悲恸地抽泣着。

  在庭审中,二被告人对所犯的抢劫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庭辩论中,王春晓称当时在抢劫过程中因为紧张无意间捅伤老马,并不是要杀害被害人。对此说法,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代理人当即进行了驳斥。代理人指出,在抢劫过程中,王春晓持刀捅伤老马,并转移他处塞进涵洞,根本没有抢救老马的打算,主观恶性极深。

  控辩双方对2011年7月7日“政通金银店”抢劫案没有异议。

  辩护人提出,王春晓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被害人的藏匿地,应认定为自首情节。对此,公诉人当即予以反驳,指出王春晓交代藏匿被害人的地点和同案犯王举,属于应当供述的内容,而非自首。而对于王举的辩护人提出的王举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应属从犯的观点,公诉人表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王举首先持玩具枪威胁被害人,并共同对被害人实施殴打等加害行为,不应认定为从犯,二被告人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严惩。

  “我们不同意调解,我们就要他们被枪毙!”庭审结束前,在审判长向老马的妻女征询是否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时,老马的妻女眼含热泪,断然拒绝了二被告人的道歉,并且不同意就民事赔偿进行调解。

  结局:罪行严重 天理昭昭“主角”伏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春晓、王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预谋抢劫,采用暴力方法,强取他人财物,并在抢劫过程中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春晓在两起共同犯罪中提议抢劫、选择作案目标、准备作案工具,并在抢劫过程中持刀戳刺被害人致其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连续实施抢劫犯罪,犯罪数额均达到巨大的标准,在其中一起抢劫犯罪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刺伤被害人,并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尽管王春晓认罪态度较好,但不宜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举在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在王春晓的邀约下参与抢劫,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举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人王春晓、王举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亲属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丧葬费20320元应予赔偿。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两被告人赔偿的被害人收入400万元,不是必然遭受的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王春晓、王举连带赔偿被害人收入400万元、死亡赔偿金427660元、精神抚慰金8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依据查明的事实,2014年3月6日,安徽省蚌埠市中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春晓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举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春晓、王举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20320元。

  宣判后,被告人王春晓再次提起上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二审开庭审理此案,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复核,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王春晓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今年5月14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王春晓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编辑: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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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蚌埠玉器店大劫案 玉器店大劫案罪犯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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