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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非法集资类犯罪办案困境:执法标准不够统一
犯罪主体“精英化”
商圈注册、涉案人员专业、合同规范成犯罪“标配”
记者采访了解到,随着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的高发,犯罪主体也呈“精英化”趋势,其专业性令投资者“雾里看花”“误入迷途”。
“首都一线商圈的优越地理位置及财经影响力为非法集资企业的成立及发展提供了温床。”朝阳区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李晓娟告诉记者,非法集资类案件涉案公司主要办公地、注册地分布在建国门———国贸———双井CBD核心商圈内的占到此类案件的80%以上。这些公司有高档写字楼的“装点”,其内部结构紧密,部门设置齐全,已由早期的“作坊式”组织向现代化企业模式转变。
“组织结构的正规性往往成为突破投资者感官防线的‘利器’。”李晓娟介绍,嫌疑人多成立冠名为“基金管理”“投资基金”“理财咨询”的公司,内部设置了财务部、人事部、行政部、客服部、市场部、企宣部等业务部门;而在销售非法融资项目的核心部门,不仅设立了明确的业务员纵向升职标准,有的涉案公司还在外地设置了分支机构。例如,在尚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其所依托的涉案公司采取加盟公司返利的形式,变相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4亿元,公司基于宣传、销售、接待及日常事务分别设立市场部、培训部、企划部、人事部、后勤部等部门,部门之间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给投资者以公司正规、运行正常的错觉。
据介绍,在运营方面,涉案公司也会以真实项目为依托,以“规范合同范本”为保障,极具“融资可信度”。在该院近期办理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涉案公司就以低碳环保新型项目、生态蔬菜项目等为名向社会融资,并且确实将部分资金投入宣传的项目。
办案检察官发现,涉案公司除了“五脏俱全、项目合同规范”之外,嫌疑人也走“高端路线”,具有金融从业或学业背景的涉案人员不断增多,有的曾是银行职员,或者具有理财咨询的从业经验。“今年一季度办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嫌疑人本科以上学历的达到41%。”
在贺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贺某具有金融学方面硕士学位,案发前曾在多家融资公司任职,他后来在曾任职公司融资模式上进行创新,形成了新的吸收存款方式。
由于具有金融背景的涉案人员加入,涉案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合同文本、担保协议等文书的文本格式、内容表述更加严谨。
对此,李晓娟分析,具有金融背景的涉案人员熟悉金融政策和法规,他们所选择的集资方式具有更强的隐蔽性,也对办案人员的金融知识提出更高要求。
犯罪手段“与时俱进”
贴近金融政策,交叉作案,银行人员涉案
该院调研发现,随着经济发展,非法集资手段不断翻新,与金融政策贴近,导致投资者辨别风险的难度加大,容易陷入非法集资圈套。
据介绍,非法集资类犯罪目前由早期受青睐的个人或企业直接吸收公众资金的债权类、矿产资源开发投资、养殖业及畜牧业开发投资等生产经营类向私募基金、信托产品等股权类,及承诺商品回购、公司加盟返利等商品营销类方式转化。
2014年2月,该院受理的张某、徐某二人集资诈骗案中,二人自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间,以销售收藏品并承诺到期后高额回购为名向不特定人销售邮币类收藏品的方式,非法获取30余名投资者共计300余万元,后二人于承诺回购到期前携款逃匿。此类融资方式就属于承诺商品回购类非法集资行为。2014年8月,该院受理的张某等12人非法吸收存款案中,被告人以投资公司为名,与40余人签订合伙协议组成合伙企业,吸收存款总计1400余万元。
“现阶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出现嫌疑人团伙交叉作案新情况。”郭佳在办案中发现,嫌疑人存在相互代销对方融资产品、借用对方银行账户转账,以达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今年年初,该院办理的曾某等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嫌疑人曾某供述其于2013年向郭某借款3亿元未能归还,经郭某提议利用曾某在湖北的水产项目名义进行融资以归还郭某借款,使正常运行的项目成为郭某圈钱工具,后该项目融资4亿元均被郭某转账划走。
相比投资公司,银行是公众内心确认最为稳妥、值得信赖的吸收存款的权威机构。但在该院办理的案件中,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现职人员违规介入露苗头,令人担忧。
李晓娟表示,银行法律地位的确定性、银行从业人员行为的职务性与专业性,使得投资者在进入银行或与银行职员接触时,本能地降低自我防范意识,该类人员直接介绍投资迷惑性、危险性更大,显著提升了犯罪的成功率。该院近期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银行理财部门的工作人员成为直接向银行储户介绍非法理财产品的新兴力量,涉及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等十余家银行。
编辑:玄燕凤
关键词:非法集资类犯罪办案困境 执法标准 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