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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官员在民企兼职4年被认定贪污 仍未被免职

2015年09月23日 11:02 | 作者:李勇钢 |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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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被举报拥有多处房产

  对于薛英勋被举报房产车辆和个人收入严重不符一事,侯姓副检察长表示,自己还不掌握这方面的情况。

  按照举报人赵某的说法,薛英勋目前除自己居住的房子外,在西安曲江和华县县城还有房产两套,面积分别为144平方米和161平方米。“曲江的房子登记在她 女儿名下,买房时她女儿还在读大学,不可能有这个经济能力”。举报人赵某认为,这三套房产加上两辆私家车,他认为这些资产和一个科级干部的正常收入严重不 符。

  华县纪委张姓副书记告诉华商报记者,自己尚不掌握赵某举报薛英勋巨额财产之事,他认为类似举报应该检察院受理。

  据张副书记介绍,薛英勋2013年底被渭南市纪委立案后,在华县纪委的建议下,华县人民政府对薛做出了停职的处理,“如今移民局工作由他们的支部书记主持。一旦将来法院判处他实刑,绝对是要‘双开’的”。

  张副书记承认,2013年之前纪委并不掌握薛英勋在外兼职一事,但他同时表示领导干部在外兼职绝对属于严重违纪。“至于怎样处理他,这还得等法院的判决结果出来后。”

  9月22日,华商报记者想就被举报房产车辆等事宜与薛英勋核实,但多次拨打他的手机均一直无人接听,发短信也未得到回复。华县移民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则表示,由于薛已经被停职,他们也不方便帮忙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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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兼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4。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5。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6。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7。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8。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9。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0。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11。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12。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13。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14。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1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16。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另外,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五十六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编辑:玄燕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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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陕西官员 民企兼职 贪污 未被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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